某区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暂行规定
石景山区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以及《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首都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京发〔2011〕20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13〕38号)等文件要求,为严格落实区政府及各工作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全力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是指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领导干部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街道办事处的领导成员。
第二章 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四条 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担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
(一)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积极推进安全发展战略,支持、监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抓好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每季度至少一次),主持召开或者委托分管副区长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规划的制定落实、安全投入、专项整治、隐患治理等重点工作。
(三)建立健全和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进行安全生产综合考核。
(四)依法加强安全生产执法机构建设,配备与工作要求相适应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
(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安全生产工作实际需要,足额安排安全生产经费预算,不断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执法装备建设、重大隐患治理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六)深入基层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督促检查,指导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和“打非治违”等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指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五条 区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并承担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的领导责任。
(一)协助区政府主要负责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
某区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暂行规定
本文2014-03-05 14:10:20发表“规章制度”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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