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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严肃相关纪律加强干部管理的若干规定

栏目:规章制度发布:2013-11-26浏览:2455下载297次收藏

关于进一步严肃相关纪律加强干部管理的若干规定  

   

根据中央、省、市关于加强干部作风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以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省、市委对“八项规定”的贯彻落实意见,针对我县近段时间来干部管理、工作纪律方面出现的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规范干部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切实改进工作作风,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严肃相关纪律、加强干部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坚持“五个机制”  

(一)坚持重大工作事项定期报告制。  

县委每月召开一次由全体县级领导参加的县委常委(扩大)会,各常委就各自所分管、联系的工作,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党组就各自主要工作向县委常委会进行报告。  

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党组及其他县级部门党委(组),各分管县级领导召集所分管部门党委(组)每半月召开一次例会,各镇、各部门每周召开一次例会,分层分级报告各自工作。  

工作事项报告根据工作事项的轻重缓急,可采取口头、书面或会议形式及时报告。报告的重点是一个时期以来的工作思路、工作进度、重大工作、重要事项、社情民意等,确保全县总帐不遗漏,过程不间断,责任无盲点,处置无过失。  

(二)坚持重大工作失误问责制。  

凡因决策失误、工作作风不实、对下属要求管理不严等,造成重大工作过失或重大不良影响的,县级领导要向县委常委会负责并作出检查;各镇、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向县委作出检查;其他的科级领导要向县纪委、县委组织部作出检查,并依照相关规定实行问责。属于违法违纪、失职渎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三)坚持领导分工动态调整机制。  

严格实行领导分工负责制。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对所分管的工作不能胜任,推动不力,责任事故不断,干群反映强烈,可适时进行班子内工作分工调整。按照德才兼备、群众公认、下属信服、兼顾专业特长的原则,让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分管重点工作,多分管工作,反之则少分管工作。县级领导对主管、分管和包抓的工作要敢于负责,认真抓办。各镇、各部门主要领导要坚持“一把手”负总责的原则,主动及时向县委、政府及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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