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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栏目:规章制度发布:2013-07-07浏览:2903下载227次收藏

xx县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行为,有效地实施安全生产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二章 管 辖  

  

第四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安监部门管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安监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条 上级安监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安监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安监部门管辖。    下级安监部门可以将重大、疑难案件报请上级安监部门管辖。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简单程序  

  

    第七条 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第八条 适用简易程序查处案件的有关材料,应当由执法人员所在安监部门归档保存。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第九条 安监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   

    第十条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的材料(举报材料、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交代的材料、执法人员的检查笔录等),由局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人员执法身份证件。   

    第十二条 安监部门对案件进行调查,应当收集以下证据: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证人证言;   

    (四)视听资料;   

    (五)当事人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证据有困难的,可以复制,复制作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四条 安监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法律、法规规定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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