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在强制执行程序中的证明内容
民事证据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民事案件审理,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那么,对于执行程序,证据是否具有同样重要的作用?实践证明,执行案件中只有正确地运用证据材料,才能规范执行工作,防止执行中出现盲目性、随意性,保证严肃执法,克服“执行难”。执行程序的基本任务是保证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和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权利得以实现。因此,执行程序中证据有其特定的证明对象,即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与案件有关的人所主张的事实。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事实
(一) 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有权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但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原因往往是多方面的,既可能存在实际困难,又可能是法制观念不强。既可能是因疏忽大意而记了履行时间,又可能是故意拒不履行。只有查清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事实,才能有针对性地采取适当的措施,保证案件的顺利的执行。
(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过自行协商,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达成和解协
一、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事实
(一) 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有权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但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原因往往是多方面的,既可能存在实际困难,又可能是法制观念不强。既可能是因疏忽大意而记了履行时间,又可能是故意拒不履行。只有查清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事实,才能有针对性地采取适当的措施,保证案件的顺利的执行。
(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过自行协商,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达成和解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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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05-08-12 12:50:00发表“调查报告”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damishu.cn/article/239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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