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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 谈 企 业 改 制 与 诉 讼

栏目:调查报告发布:2005-08-12浏览:2931下载286次收藏
  当前企业改革方兴未艾,各地大胆利用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出售产权,重组资产,转换机制,分块搞活,人员分流,减员增效,调整结构,盘活存量,兼并联合,承包租赁,加速公司化改革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提高企业和资本的运作效益。在这一过程中,许多新型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寻求司法调节和保护。审判实践中对这类案件的认识和处理不尽统一,本文谈以下几点,仅供参考。
  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前遗留债务纠纷。(1)出售。根据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国资局《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应依买卖双方约定清偿企业出售前之遗留债务;买卖双方未约定该债务承担的,买方在移交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责任,其余债务由卖方在出卖企业收益范围内承担。(2)承包、租赁、委托经营。因不涉及企业产权性质和主体资格变更,遗留的对外债务应由原企业承担。若依合同约定承包、租赁、受托人负有清偿债务责任的,应将其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由其承担承诺的义务;若其采取抽逃资金、转移财产、违法经营等手段致使企业丧失清偿债务能力的,应列其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3)联营、合资,他人参股经营。应以新组建的企业为当事人,在原企业股份范围内清偿债务。(4)股份制改造。依公司法和国家规范性意见,原企业债务由新设立的公司承担。如果被改造的企业成为新公司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列该分支机构为当事人并由其承担债务;若该分支机构具有经营资格但不具有法人资格,列该分支机构和新公司为共同诉讼人,分支机构承担债务,新公司负连带责任;若该分支机构未取得营业执照,则由新设立的公司承担债务。(5)兼并。以承担债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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