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执行异议的审查与处理
人民法院在查封、扣押、变卖执行标的物或者变更执行主体时,经常出现案外人或被变更的执行主体提出执行异议,认为侵害了第三人权益或被诉侵害第三人权益。虽然不排除执行人员主观上的因素,但应该说执行工作自身的特点已经决定了这种情况的不可避免性。对执行异议审查与处理的程序和规定,法律上又没有详尽,造成提出异议的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得不到及时保护,对执行人员违法执行案外人财产的监督,一直体现不出较强的监督力度,为此笔者为了使执行异议的审查与处理更趋合理、完善,谈谈以下观点:
一、执行异议由谁负责审查
民诉法第208条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但这个“法定程序”究竟是什么程序,法律、法规没作明确规定。导致人民法院在审查案外人异议时无章可循,各行其是。主要有这样几种做法:一是将执行异议交原审判庭审查,执行机构以审判结论为准,来处理执行与否的问题;二是将执行异议交原承办该案的执行员审查;三是交由承办该案以外的执行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笔者认为第三种做法比较好,因为原承办的执行员对异议审查,只能是自我的复查,有的原执行员对案外人异议不作认真审查,甚至根本不予理睬,不能体现真正的司法公正,所
一、执行异议由谁负责审查
民诉法第208条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但这个“法定程序”究竟是什么程序,法律、法规没作明确规定。导致人民法院在审查案外人异议时无章可循,各行其是。主要有这样几种做法:一是将执行异议交原审判庭审查,执行机构以审判结论为准,来处理执行与否的问题;二是将执行异议交原承办该案的执行员审查;三是交由承办该案以外的执行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笔者认为第三种做法比较好,因为原承办的执行员对异议审查,只能是自我的复查,有的原执行员对案外人异议不作认真审查,甚至根本不予理睬,不能体现真正的司法公正,所
试论执行异议的审查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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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05-08-12 12:28:00发表“调查报告”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damishu.cn/article/239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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