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之构想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建立,对法官这一特殊职业的要求越来越高,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势在必行。据有关资料反映,至2000年,我国法院工作人员已达30万,其中有法官职务的25万,而基层法院法官占了其中绝大部分。虽然人员众多,但法官尤其是基层法院法官整体素质却不高。笔者工作在基层法院,就基层法院的法官职业化建设谈一点浅见。
一、从法官职业化内容谈基层法院法官职业化建设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从八个方面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就基层法院的实际情况而言,笔者试就法官员额制度、法官助理制度、法官遴选制度这三个热点问题进行阐述。
(一)关于法官员额制度的实行。法官员额制度,是针对我国法官人数过多的现状所提出的,其目的是通过精简法官人数,提高法官整体素质,从而强化司法权威。推行法官员额制度,笔者认为大致分为三步实施:第一步是精简人员。这一步至关重要,也是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过程中难度最大的。在基层法院推行该制度更不容易,由于基层法院受历史等原因制约,部分法官学历不高,不可能再参加司法考试另谋出路。所以操之过急可能给法院正常工作的开展带来隐患。基于此,笔者认为,在推行这一步时,要以稳字当头,合理安置分流人员,能供养的就尽量供养,力争避免淘汰(当然明显不适合继续在法院工作,又不符合供养条件的除外)。改革需要付出成本,但宁愿付出高昂的物质成本,也不能以牺牲工作秩序、改革成果为代价,这就是两害相权取其轻。第二步是确定法官员额。各地法院受理案件数量不一,就是同一法院每年受理案件数也在变动,所以不能机械地参照国外或少数几个法院的试点来确定法官员额。故各法院在确定法官员额比例时,应当结合各自实际情况,采取既考虑人口因素,也考虑审理案件数量两者相结合的标准,即综合考虑法官所占人口比例和法院审理案件数量的多少,并以法官工作量为主,同时还应考虑现有人员的状况。法院的硬件建设也是不可忽视的内容,如办公自动化、法庭数量、办公用车等问题都会影响办案效率,从而间接影响法官员额的确定。从我院情况看,管辖区域常住人口86.2万,2000年至2002年,平均每年审结案件6213件,其中民商事案件年平均3133件,刑事案件年平均390件,行政案件年平均23件,执行案件年平均2667件。如果以每名法官每年办结200件案件为参照量,就需要民事法官15名,刑事法官2名,行政案件法官
一、从法官职业化内容谈基层法院法官职业化建设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从八个方面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就基层法院的实际情况而言,笔者试就法官员额制度、法官助理制度、法官遴选制度这三个热点问题进行阐述。
(一)关于法官员额制度的实行。法官员额制度,是针对我国法官人数过多的现状所提出的,其目的是通过精简法官人数,提高法官整体素质,从而强化司法权威。推行法官员额制度,笔者认为大致分为三步实施:第一步是精简人员。这一步至关重要,也是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过程中难度最大的。在基层法院推行该制度更不容易,由于基层法院受历史等原因制约,部分法官学历不高,不可能再参加司法考试另谋出路。所以操之过急可能给法院正常工作的开展带来隐患。基于此,笔者认为,在推行这一步时,要以稳字当头,合理安置分流人员,能供养的就尽量供养,力争避免淘汰(当然明显不适合继续在法院工作,又不符合供养条件的除外)。改革需要付出成本,但宁愿付出高昂的物质成本,也不能以牺牲工作秩序、改革成果为代价,这就是两害相权取其轻。第二步是确定法官员额。各地法院受理案件数量不一,就是同一法院每年受理案件数也在变动,所以不能机械地参照国外或少数几个法院的试点来确定法官员额。故各法院在确定法官员额比例时,应当结合各自实际情况,采取既考虑人口因素,也考虑审理案件数量两者相结合的标准,即综合考虑法官所占人口比例和法院审理案件数量的多少,并以法官工作量为主,同时还应考虑现有人员的状况。法院的硬件建设也是不可忽视的内容,如办公自动化、法庭数量、办公用车等问题都会影响办案效率,从而间接影响法官员额的确定。从我院情况看,管辖区域常住人口86.2万,2000年至2002年,平均每年审结案件6213件,其中民商事案件年平均3133件,刑事案件年平均390件,行政案件年平均23件,执行案件年平均2667件。如果以每名法官每年办结200件案件为参照量,就需要民事法官15名,刑事法官2名,行政案件法官
基层法院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之构想
点击下载
上一篇:涉枪、涉爆案件概况及特点分析下一篇:关于涉村、镇执行案件的思考
本文2005-08-12 11:44:00发表“调查报告”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damishu.cn/article/23920.html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发表评论, 登录 或者 注册
最新文档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