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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枪、涉爆案件概况及特点分析

栏目:调查报告发布:2005-08-12浏览:2734下载211次收藏
    涉枪、涉爆案件作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犯罪的一种,历来是刑法打击的重点。1999年我院(原六合县法院)审理的涉枪、涉爆案件是1件4人;2000年上升至4件16人;2001年是11件15人;2002年是4件4 人,从我院近四年来对这类案件的审理情况看,虽然法律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一直很大,但该类案件却并未减少,而是呈稳步上升趋势。纵观我院审理的此类案件,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犯罪主体主要是青少年,涉枪犯罪并不是他们唯一触犯的罪名。
    在涉枪类的犯罪中,涉枪犯罪并不是罪犯唯一触犯的罪名,通常情况下这类罪犯主要集中在青少年中,他们所触犯的另一类罪名也主要是集中在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就我院2001年审理的9件涉枪案件中有4件是为聚众斗殴或寻衅滋事而非法制造、买卖或持有枪支的,对于这类罪犯来说,非法制造、买卖或持有枪支只是为了“撑门面”、逞威风,好在其他的犯罪中更大胆些,更有利于其他犯罪的得逞。因此这一类犯罪对社会秩序的危害性本身就很大,法律对其处罚的力度也是较大的。我院在审理此类犯罪时也是考虑到这类罪犯其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性也较大,对他们的处刑以判处实刑为多,这也正符合了法律对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犯罪的严惩要求。
    二、涉枪类犯罪的另一类犯罪主体文化层次普遍较低,法律意识淡薄且以农民居多。
    在涉枪类的犯罪中,另一类的犯罪主体基本上是农民,他们所触犯的罪名通常有非法私藏、持有枪支、弹药罪。2002年我院审理的3件涉枪案件均为此种类型的犯罪,犯罪主体均为农民,他们所非法私藏、持有的枪支多为多年前购买或父辈遗留下来的,在多次的清缴中没有上缴或是没有全部上缴。他们私藏、持有这些枪支目的只是为了平时打猎之用,并无它用途。正由于他们的文化水平较低,对法律的了解少之又少,所以根本不知道持有枪支的行为已触犯了法律,构成了犯罪。他们在庭审中对自己的行为均表示后悔不已,悔自己平时不学法、不懂法,才造成今天这种不守法的后果。对于此类的犯罪,考虑到他们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不大,有别于那种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法律对他们的处罚一般较轻,符合缓刑条件的,在对其进行严厉的法制教育后,一般处以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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