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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管理制度

栏目:规章制度发布:2013-03-21浏览:2855下载185次收藏
采购管理制度

   

   

   

一、标准采购作业管理制度

第一章  请  购

第一条  请购部门的划分。

各项材料的请购部门分工。

(1)常备材料:生产管理部门。

(2)预备材料:物料管理部门。

(3)非常备材料。

①订货生产用料:生产管理部门。

②其他用料:使用部门或物料管理部门。

第二条  请购单的开立、递送。

(1)请购经办人员应依存量管理基准、用料预算,根据库存情况开立请购单,并注明材料的品名、规格、数量、需求日期及注意事项,经主管审核后依请购核决权限呈核并编号(由各部门依事业部别编订),“请购单(内购、外购)”附“请购物品寄送清单”送采购部门。

(2)需用日期相同且属同一供应厂商供应的统购材料,请购部门应以请购单附表,一单多品方式,提出请购。

(3)紧急请购时,由请购部门于“请购单”“说明栏”注明原因,并加盖“紧急采购”章,以急件递送。

(4)材料检验须待试车才能实施的,请购部门应在“请购单”上注明“试车检验”及“预定试车期限”。

(5)日常用品由物料管理部门按月依耗用状况,并考虑库存情况,填制“请购单”提出请购。

第三条  免开请购单部分。

(1)下列总务性物品免开请购单,并可以“总务用品申请单”委托总务部门办理,但其核决权限另订,其列举如下:

①贺奠用物品:花圈、花篮、礼物等。

②招待用品:饮料、香烟等。

③书报(含技术性书籍及定期刊物)、名片、文具等。

④打字、复印、报表等。

(2)零星采购及小额零星采购材料项目。

第四条  请购核决权限。

(1)内购。

①原物料:请购金额预估在1万元以上者,由科长核决;请购金额预估在1万元至5万元者,由经理核决;请购金额预估在5万元以上者,由总经理核决。

②财产支出:请购金额预估在2000元以下者,由主管核决;请购金额预估在2000元至2万元者,由经理核决;请购金额预估在2万元以上者,由总经理核决。

③总务性用品:请购金额预估在1000元以下者,由主管核决;请购金额预估在1000元至1万元者,由经理核决;请购金额预估在1万元以上者,由总经理核决。

(2)外购。

①请购金额预估在10万(含)元以下者,由经理核决。

②请购金额预估在10万元以上者,由总经理核决。

第五条  请购物品的撤销。

(1)请购物品的撤销应立即由原请购部门通知采购部门停止采购,同时在“请购单(内购、外购)”加盖红色“撤销”的戳记及注明撤销原因。

(2)采购部门办妥撤销后,依下列规定办理。

①采购部门于原请购单加盖“撤销”章后,送回原请购部门。

②原“请购单”已送物料管理部门待办收料时,采购部门应通知撤销,并由物料管理部门据以将原请购单退回原请购部门。

③原请购单未能撤销时,采购部门应通知原请购部门。

第二章  采 购

第六条  采购部门的划分。

(1)内购:由国内采购部门负责办理。

(2)外购:由国外采购部门负责办理。

(3)总经理或经理对于重要材料的采购,可直接与供应商或代理商议价。专项用料,必要时由经理或总经理指派专人或指定部门协助办理采购作业。

第七条  采购作业方式。

除一般采购作业方式外,采购部门可依材料使用及采购特性,选择下列一种最有利的方式进行采购。

(1)集中计划采购。凡具有共同性的材料,须以集中计划办理采购较为有利的,可核定材料项目,通知各请购部门依计划提出请购,采购部门定期集中办理采购。

(2)长期报价采购。凡经常性使用,且使用量较大宗的材料,采购部门应事先选定厂商,议定长期供应价格,呈准后通知各请购部门依需要提出请购。

第八条  采购作业处理期限。

采购部门应依采购地区、材料特性及市场供需,分类制订材料采购作业处理期限,通知各有关部门以便参考,遇有变更时,应立即修正。

第三章  国内采购作业处理

(1)采购经办人员接到“请购单(内购)”后,应依请购物品的缓急,并参考市场行情及过去采购记录或厂商提供的资料,除经核准可以询价之外,另需精选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办理比价或经分析后议价。

(2)若厂商报价的规格与请购材料规格略有不同或属代用品者,采购经办人员应提供资料并在“请购单”上予以证明,经主管核发后,先经使用部门或请购部门签注意见后呈核。

(3)属于买卖惯例超交者(如最低采购量超过请购量),采购经办人员在议价后,应于请购单“询价记录栏”中注明,经主管签认后呈核。

(4)对于厂商的报价资料经整理后,经办人员应深入分析后,以电话等联络方式向厂商议价。

(5)采购部门接到请购部门以电话联络的紧急采购事项,主管应立即指定经办人员先行询价、议价,待接到请购单后,按一般采购程序优先办理。

(6)“试车检验”的采购条件,采购经办人员应在“请购单”注明与厂商议定的付款条件呈核。

第九条  呈批手续。

(1)采购经办人员询价完成后,在“请购单”详填询价或议价结果及拟订“订购厂商”“交货期限”与“报价有效期限”,经主管审核,并依请购核决权限呈核。

(2)采购核决权限。

第十条  订购。

(1)采购经办人员接到经核决的“请购单”后,应以“订购单”向厂商订购,并以电话或传真确定交货(到货)日期,同时要求供应商在“送货单”上注明“请购单编号”及“包装方式”。

(2)若属分批交货者,采购经办人员应在“请购单”上加盖“分批交货”章以供识别。  

(3)采购经办人员使用暂借款采购时,应在“请购单”加盖“暂借款采购”章,以供识别。

第十一条  进度控制及事务联系。

(1)国内采购部门应分询价、订购、交货三个阶段,以“采购进度控制表”控制采购作业进度。

(2)采购经办人员未能按既定进度完成作业时,应填制“进度异常反应单”并注明“异常原因”及“预定完成日期”,经呈主管核实后转送请购部门,依请购部门意见拟订对策处理。

第十二条  付款。

(1)物料管理部门应按照已办妥收料的“请购单”连同“材料检验报告表”(其免填“材料检验报告表”部分,应在收料单加盖“免填材料检验报告表”章)送采购部门,经与发票核对无误,于翌日前由主管核章后送会计部门。会计部门应在结账前,办妥付款手续。如为分批收料者,“请购单(内购)”的会计联须在第一批收料后送会计部门。

(2)内购材料须待试车检验的,其订立合同部分,依合同规定办理付款,未订合同部分,依采购部门呈准的付款条件付款。

(3)短交应补足的,请购部门应依照实收数量,进行付款。

(4)超交应经主管核示,才可依照实收数量进行付款,否则仅依订货数付款。

第四章  境外采购作业处理

第十三条  询价、比价、议价。

(1)外购部门依“请购单(外购)”的需求日及急缓件加以整理,并依据供应厂商资料,并参考市场行情及过去询价记录,以电话或传真方式进行询价,但因特殊情况(独家制造或代理等原因)应在“请购单(外购)”注明。原则上,应向三家以上供应厂商询价、比价或经分析后议价。

(2)请购的材料规范较复杂时,外购部门应附上各厂商所报材料的重要规范并签注意见后,经请购部门确认。

第十四条  呈批手续。

(1)比价、议价完成后,外购部门应填制“请购单(外购)”,拟订“订购厂商”“预定装船日期”等,连同厂商报价资料,送请购部门依采购核决权限核决。

(2)核决权限。采购金额在8000元以下由经理核决,采购金额超过8000元由生产总监核决。

(3)采购事项经核决后,如发生采购数量、金额的变更时,请购部门应依更改后的采购金额所需的核决权限重新呈核;但若更改后的核决权限低于原核决权限时,仍应由原核决主管核决。

第十五条  订购流程。

(1)“请购单(外购)”经核决送回外购部门后,即向厂商订购并办理各项手续。

(2)需与供应厂商签订长期合同者,外购部门应以签呈及拟妥的长期合同书,依采购核决权限呈核后办理。

第十六条  进度控制。

(1)外购部门应以“请购单(外购)”及“采购控制表”控制外购作业进度。

(2)外购部门于每一作业进度延迟时,应主动开立“进度异常及反应单”,记明异常原因及处理对策,据此修订进度并通知请购部门。

(3)外购部门于外购案件“装船日期”有延误时,应主动与供应厂商联系催交,并开立“进度异常反应单”记明异常原因及处理对策,通知请购部门,并依请购部门意见处理。

第十七条  进口签证前[“请购单(外购)”核准后]的专项申请。

(1)专项进口机器设备的申请。

专项进口机器设备时,外购部门应准备全部文件申请核发“输入许可证”。

(2)进口度量衡器及管理物品时,外购部门应在申请“输入许可证”之前准备“报价单”及其他有关资料,向政府机关申请核准进口。

第十八条  进口签证。

外购材料订购后,外购部门应即检具“请购单(外购)”及有关申请文件,以“申请外汇处理单”(需在一星期内办妥结汇时,加填“紧急外购案件联络单”)送进口单位办理签证。

第十九条  进口保险。

(1)按fob、fas、c&f条件进口的货品,进口单位应依“请购单(外购)”外购部门指示的保险范围办理进口保险。

(2)进口单位应将承保公司指定的公证行在“请购单(外购)”上标示,以便货品进口必须公证时,进口单位凭以联络该指定的公证行办理公证。

第二十条  进口船务。

(1)fob、fas条件下的进口货品,进口单位(船务经办人员)在接到“请购单(外购)”时,应视其“装运口岸”及“装船期限”并参照航运资料,原则上选定三家以上船公司或承揽商,以便进口货品可机动选择船只装运。

(2)进口单位(船务经办人员)应将所选定的船公司或承揽商品名称,提供进口结汇经办人员,在“信用证开证申请书”列明,作为信用证条款,向发货人指示装船。

(3)如因输出口岸偏僻或因使用部门急需,为避免到货延误,外购部门应在“请购单(外购)”上注明,避免在信用证指定船公司而由发货人代为安排装船。

第二十一条  进口结汇。

进口单位应依“请购单(外购)”标示的“间发信用证日期”办理结汇,并于信用证(l/c)开出后以“开证l/c快报”通知外购部门联络供应厂商。

第二十二条  税务。

(1)免货物税及“工业用证明”的申请。进口的货品可申请免货物税者,外购部门应在“输入许可证”核准后,准备必需文件,向税捐处申请,经取得核准函后向海关申请免货物税。

(2)专项进口税则预估及分期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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