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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和谐的警民关系

栏目:党政司法发布:2005-07-03浏览:2107下载270次收藏

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军队、警察都是专政工具,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警察是调和、平息社会矛盾的工具,警察所承担责任的大小,与社会矛盾的发展变化息息相关。我国公安机关新时期的担当的三大历史使命,也正是适应了当前社会矛盾发展的需要,适应了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和谐就是“配合的适当而匀称”。和谐的警民关系就是群众享受民警创造和谐安宁的社会环境;民警工作处处得到群众的支持配合,二者之间相互默契,亲如一家,水乳交融的一种状态。但警察行使调和、平息社会矛盾的职责,和广大被管理对象本身是一对矛盾。任何事物都是矛盾的对立统一体,构建和谐警民关系就是维持这对矛盾统一体的平衡。但和谐不是恃强凌弱的单方面的安宁,也不是一味无原则忍让退缩的平静。和谐是相互的,和谐不是和气,不能因为要和气,而忽视了公安机关的专政职能。打击犯罪也是构建和谐的重要手段,因为它维护了绝大多数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当然会得到群众的支持。相反,如果不严厉打击,就是破坏了和谐警民关系的建立。
和谐更不是对群众的吹胡子、瞪眼睛、耍特权,如果警察对群众压迫,封民于口,强迫群众保持静默,不使他们发表自己的观点,那显然也不是和谐。构建和谐警民关系,作为一名民警,我认为应具有以下思想:
一、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思想
构建和谐警民关系,广大民警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真正要想群众之所想,制定出符合群众切身利益的便民措施。情系群众,才能感动群众。个别民警习惯于欺软怕硬,看到对方“有来头”的就不敢管,看到对方没文化没背景就滥用职权。如果弱势群体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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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和谐的警民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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