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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基层公安机关如何做到执法为民

栏目:党政司法发布:2005-07-03浏览:2731下载151次收藏


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是新时期党和国家对公安工作提出的基本要求,在社会主义法制不断完善,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自我保护能力不断增强的新形势下,特别是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和新的《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对公安机关特别是基层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做到严格公正执法,关系到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在人民心目中的地位和形象,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那么,当前基层公安机关究竟怎样才能做到执法为民呢?下面,笔者结合本县实际情况谈一点自己的看法。
一、当前基层公安执法不容乐观
近几年来,各级公安机关在严格执法、依法行政上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瞩目的成绩。同时也存在不少的问题,有些问题甚至相当严重。归纳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法不依,违法办案,宗旨意识淡薄。一是不履行法定职责,不依法立案、破案。有的基层所队和民警为了夸大工作成绩,在侦查破案上搞“不破不立”,甚至弄虚作假;有的对工作不负责任,对群众报案推诿敷衍,甚至有警不接、有案不立,造成被害人报警无门、求助无援;有的对发现的犯罪线索不告不理,对违法犯罪行为听之任之,使犯罪嫌疑人和违法分子逍遥法外;有的对被处罚人提出的复议申请置之不理,拖着不办。二是侵犯公民合法权益,违反法定时限办案。有的民警办理刑事案件缺乏时限观念,审讯和调查取证不及时,造成超期羁押;有的办理延期羁押手续和变更强制措施不及时;有的办案拖拖拉拉,引起群众的强烈不满。三是利益驱动,超越法定权限办案。一些基层单位和民警超越案件管辖、地域管辖和审批权限办案的情况比较普遍。受经济利益的驱使,个别部门和警种对有利可图的案件争着办,对无利可图的案件不愿办,造成了一定的执法混乱,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形象。
(二)执法不严,作风不实,随意性较大。一是以罚代处,降格处理。为了追求“经济效益”,解决办案、办公经费不足的问题,一些办案单位和民警在查处治安案件时,对当事人以高额罚款代替治安拘留或刑事处罚。特别是对经济犯罪案件,很大一部分仅以追回赃款告终,犯罪嫌疑人没有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二是处罚畸重畸轻,显失公正。有的对犯罪嫌疑人同责不同罚;有的处罚一刀切,特别是治安拘留处罚,无论违法程度轻重,普遍顶格处理;有的对治安案件不坚持依法调解,机械执法、偏听偏信、以势压人,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感情。三是工作作风不踏实,办案质量不高。一些基层单位和民警事业心、责任感不强,办案粗枝大叶,获取线索、证据的能力不强,造成对犯罪嫌疑人拘了捕不了,捕了诉不了,诉了判不了,使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三)滥用职权,粗暴执法,特权思想严重。一是刑讯逼供。一些基层单位和民警在办案中打骂体罚、刑讯逼供现象仍然存在,有的甚至致人伤残、死亡。二是滥用强制措施。一些基层单位和民警在办案中滥用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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