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田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1 基本要求
1.1 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和“四不放过”的原则。
1.2 油田改制企业、被授权使用胜利油田形象标识的企业以及承包商参照本规定执行。在胜利石油管理局、胜利油田分公司(以下简称油田)所辖区域内工作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按油田内部事故来对待,油田对业主单位进行处理与考核。
1.3 事故分类。本规定所指的事故包括: 人身伤亡事故、火灾事故、爆炸事故、交通事故、放射事故、民用气事故、环境污染事故、职业危害事故、设备事故、生产事故、井喷事故、食物中毒、质量事故。
事故分类的划分标准参照《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事故管理规定》执行。
1.4 事故分级。参照《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事故管理规定》中的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结合油田实际,将油田安全事故按照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情况、管理层次分别划分事故等级。
1.4.1 根据油田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将事故依次划分为五个等级。每个等级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1.4.1 .1 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4.1 .2 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4.1 .3 较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4.1 .4 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至10人以上轻伤, 或者1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4.1 .5 轻微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下轻伤至2人以上轻伤, 或者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4.2 按管理层次,将油田安全事故依次划分为三个级别。每个级别所称的“以上”包括其本身,“以下”不包括本身。
1.4.2 .1 一般事故以上的为集团公司级事故。
1.4.2 .2 轻微事故为油田级事故。
1.4.2 .3 轻微事故以下的为二级单位级事故。
2 分工与职责
2.1 油田各类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分析、归档等工作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油田相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
2.1.1 按照《关于成立胜利油田hse委员会的通知》规定,油田hse委员会及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油田安全事故的管理。
2.1.2 安全环保处对油田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负责人身伤亡事故、爆炸事故、交通事故、放射事故、民用气事故、职业危害事故的管理。
2.1.3 滨海公安局消防支队负责火灾事故的管理。每月月底将本月发生的火灾事故情况书面报油田hse委员会办公室 ,对于较大以上火灾事故接到报警后要同时报告油田hse委员会办公室。
2.1.4 设备管理处负责设备事故的管理。
2.1.5 生产管理部、石油工程管理处、基建处、勘探处、开发处、采油工程处、销售事业部负责所辖专业发生的生产事故的管理。
2.1.6 卫生管理中心负责职业病的诊疗与救治、食物中毒事故的管理,参与职业中毒事故的调查处理。
2.1.7 石油工程管理处、采油工程处负责所辖专业发生的井喷事故的管理。
2.1.8 技术监督处负责质量事故的管理。
2.1.9 经营管理部负责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制考核。
2.1.10 局党委组织部、劳动工资处、社会保险管理中心负责所辖业务内的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治疗、康复、工作调整。
2.1.11 党委宣传部负责协调组织事故的新闻发布工作
油田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本文2012-06-13 10:43:42发表“规章制度”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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