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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贷款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栏目:财经金融发布:2012-04-10浏览:2836下载170次收藏

    农村信用社开展贷款业务,为农户自主创业,发展当地特色产业提供资金保障,解决了部分农民“贷款难”问题,在支持农村经济和农户个体业主经营发展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但是,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一部分农户和个体业主未能按约还贷,给信用社信贷资金的流转造成很大的困难。近年来,涉及农户、个体业主与相关担保人之间的贷款纠纷案件不断起诉到法庭,在执行中折射出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笔者试从通过分析这些问题的成因来对此提出个人建议。
    一、信用社贷款案件执行难的主要原因

   1、贷前审查存在漏洞。由于农户信用贷款实行“凭证发放、随用随贷、额度控制、周转使用”的办法,其发放大多由临柜人员办理,在办理贷款时严格坚持“两证”、“三见面”的原则,而临柜人员对其贷款用途的真实性是无法加以严格的考查的,这就造成有些农户乱报贷款用途,而贷款后转借他人,形成顶名贷款;有的农户忽视贷款性质,认为“不借白不借,借了是白借”,以生产为由借款,却用于建房、婚嫁等消费方面,甚至个别农户在贷款后直接用于赌博,还有的转借给他人无法按期收还或投资非农的高风险行业经营亏损,致使无法还贷现象大量存在。法庭在执行此类案件时,被执行的贷款人要么长期出逃在外,要么连其基本最低生活也难以保障。

     2、贷后监督存在瑕疵。贷后检查是贷款“三查”制度的重要环节,为降低贷款风险,提高资金的流动性、安全性、效益性,信用社应加强贷后检查工作。但“重发放,轻管理”的经营理念已在大部分信贷员脑中烙下了深刻的印记。农户信用贷款对象广、额度小、分布散、行业杂、所以工作量相对较大,而信用社信贷工作人员有限,这就削弱了对农户贷款的监管。信贷员对借款户生产及经营状况了解不够,特别是农村私营业主的流动强,所经营的项目变化多,信贷员对其监控力度差。虽然贷款手续合法,表面形式上符合信用社规定的贷款制度,但很可能其在实际经营中已严重亏损而信用社仍未察觉,此时的私营业主一走了之,造成众多债权人的债权得不到保障。涉及私营业主对外债务的执行,特别是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私营业主还拖欠大量职工工资款时,法庭对依法拍卖被执行财产取得的价款,在支付工人工资后,再由债权人按比例受偿,信用社既使是有抵押财产的贷款也可能造成债权的损失。再加上有些农户贷款后外出经营(有的甚至举家外出),多年不归,下落不明,这是造成执行难的一大重要原因。

  3、部分放贷存在违规。有的信贷员在“人情”、“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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