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告知制度
第一条 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管理相对人和服务对象到我局办事或电话咨询有关办理事宜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或不予办理理由的制度。
第二条 一次性告知应坚持服务对象至上、热情服务、提供便利的原则。
第三条 对单位或个人要求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经办人员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其所需补正的手续和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的要求补正后,经办人员应当按时予以办理。
第四条 对服务对象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
第五条 一次性告知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如果服务对象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的,承办的工作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要求的有关事项一次性书面告知,详细写明需提交的所有材料的内容、要求。
第六条 对有下列不正确履行一次性告知责任行为的,要按规定处理。
1、不履行一次性告知责任制,造成服务对象为同一事项往返多次办理的;
2、对服务对象告知不热情,甚至态度粗暴或故意刁难的;
3、告知不及时或随意拖延,服务对象不满意的。
第七条 机关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对违反本制度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而造成当事人反复上门咨询、办理的经办责任人,视其情节按照机关效能建设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次性告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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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11-12-02 16:34:07发表“规章制度”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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