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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餐饮店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栏目:规章制度发布:2011-10-22浏览:2291下载189次收藏

**市小型餐饮店餐饮服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小型餐饮店餐饮服务监督管理,保障其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省小型餐饮店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暂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小型餐饮店是指在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和早、夜市内、外,摆设桌椅、提供餐饮服务的单位(个人),在和龙市内从事小型餐饮服务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市内的小型餐饮店的监督管理,并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开展监督执法工作。  

    第四条  小型餐饮店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  

    第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对小型餐饮店食品安全进行社会监督和举报,对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小型餐饮店必须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七条  小型餐饮店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特别是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采购查验、索证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并遵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第八条  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应当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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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餐饮店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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