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陕西省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陕办发[2004]11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党政领导干部,包括县委和县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的正职领导干部(含主持工作的副职,下同);县级各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乡镇党委、政府正职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地区、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四条 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一)纪检监察机关的主要职责
1、及时向审计局反馈受理经济责任审计时发现的、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事项处理结果;
2、向审计局提供需审计核实的被审计单位对象涉嫌经济违法的有关情况;
3、对阻挠、拒绝、妨碍审计实施,以及打击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相关人员,依照党纪、政纪规定予以追究查处;
4、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实施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组织人事部门的主要职责
1、研究提出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
2、向审计局送达审计委托书,提供需要审计核实的被审计对象的有关情况;
3、研究运用经济责任审计成果,及时向审计局反馈运用情况;
4、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实施中的困难和问题。
(三)审计局的主要职责
1、根据组织人事部门的委托,依法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并对经济责任审计中查出的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进行处理处罚;
2、向领导小组和县委、政府及委托部门报送审计结果;
3、向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及时移送审计查实的严重违法违纪问题和审计发现的经济案件线索;
4、指导各乡镇开展村级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5、对各乡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情况进行检查。
(四)财政局的主要职责
1、将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
2、对临时交办的审计项目,适当追加工作经费。
第五条 审计局设立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专职机构,选配专职审计人员。
第六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施。
(一)全县党政部门、直属机构、群众团体、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县委组织部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党政领导干部,包括县委和县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的正职领导干部(含主持工作的副职,下同);县级各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乡镇党委、政府正职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地区、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四条 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一)纪检监察机关的主要职责
1、及时向审计局反馈受理经济责任审计时发现的、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事项处理结果;
2、向审计局提供需审计核实的被审计单位对象涉嫌经济违法的有关情况;
3、对阻挠、拒绝、妨碍审计实施,以及打击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相关人员,依照党纪、政纪规定予以追究查处;
4、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实施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组织人事部门的主要职责
1、研究提出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
2、向审计局送达审计委托书,提供需要审计核实的被审计对象的有关情况;
3、研究运用经济责任审计成果,及时向审计局反馈运用情况;
4、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实施中的困难和问题。
(三)审计局的主要职责
1、根据组织人事部门的委托,依法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并对经济责任审计中查出的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进行处理处罚;
2、向领导小组和县委、政府及委托部门报送审计结果;
3、向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及时移送审计查实的严重违法违纪问题和审计发现的经济案件线索;
4、指导各乡镇开展村级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5、对各乡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情况进行检查。
(四)财政局的主要职责
1、将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
2、对临时交办的审计项目,适当追加工作经费。
第五条 审计局设立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专职机构,选配专职审计人员。
第六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施。
(一)全县党政部门、直属机构、群众团体、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县委组织部
某县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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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11-09-21 17:23:24发表“规章制度”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damishu.cn/article/1960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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