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心城区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市中心城区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增强中心城区城市照明管理水平,巩固创建省级卫生城市成果,争创国家级卫生城市,依据建设部《城市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经济实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建设与经济水平相适应”为原则,以规划为先导,以科技进步为手段,完善节能激励机制,提高城市照明发展质量和综合效益,提升城市照明管理水平,美化、亮化城市夜间景观,更好地服务于市民。
二、目标要求
1、完善城市的功能照明。要重点解决城市道路有路无灯、有灯不亮的问题,以保证人民群众夜间出行的安全。要完善城市广场、公园、码头、车站等公共区域的功能照明。城市亮灯率达到98%;城市道路装灯率要达到100%,公共区域装灯率要达到95%;主次干道的亮度指标应满足设计标准值的要求。
2、合理发展景观照明。根据城市照明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按照“规范管理、业主负责”的原则,组织相关单位在城市繁华商业区、主要道路两侧重要建(构)筑物、城市标准性建(构)筑物等部位,建设景观照明设施。景观照明应选择高效节电照明技术和方法。
3、大力推广节能技术,提高电能利用效率。逐步完成节能灯具的改造任务;力争在五年内实现节能型的城市照明体系。
三、职责分解
1、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照明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城市绿色照明节能评价体系和城市公共照明节能管理监测制度,实行城市照明消耗成本管理;
(2)根据城市维护资金年度计划安排城市照明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
(3)监督、检查城市照明设施维护质量;
(4)受理对城市照
市中心城区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本文2011-08-09 12:34:59发表“规章制度”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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