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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窗口规范

栏目:规章制度发布:2011-02-13浏览:2753下载128次收藏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户籍派出所窗口服务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建设公正、廉洁、高效、文明的户籍管理队伍,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窗口单位服务规定》,制定本规范。  

一、办公接待环境的规定  

(一)派出所外观标识要严格按安装规范执行,竖式标牌应悬挂于派出所建筑物大门或大院院门的右侧(进门方向)。标识灯箱应悬挂于派出所建筑物大门或大院院门的左侧(进门方向)。安装新的外观标识时,应彻底清除原有外观标识,不得新旧标识混用,保证派出所外观标识规范统一。  

(二)派出所要在主要路口的明显位置设置指示标牌。  

(三)所容所貌,内务卫生和办公接待环境干净整洁,内务管理井然有序,物品摆放规矩整齐。派出所应设立专门的户籍接待室,户籍接待室应设置警民联系簿,便民服务条,备有供来所办理户口、证件的群众书写使用的桌椅、纸张笔墨及饮水用具以及其他相应的服务设施,并保持完好有效,有条件的可开通语音信箱,设置触摸式显示屏,为群众了解办理户口、证件的有关规定提供方便。  

(四)派出所要按照规范警务公示内容、规格和式样,在户籍接待室内安装“公示栏”,公示办理户口、证件的办理条件、时限、程序、收费标准等。  

(五)派出所要公开民警的照片和警号。  

二、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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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窗口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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