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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化解制度

栏目:规章制度发布:2010-11-13浏览:2697下载261次收藏
    为了贯彻落实2008年全市政法工作会议关于“积极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要求,全面实施源头治理,切实加强在作决策、出政策、上项目、搞改革过程中的社会稳定工作,推动各方面工作顺利有序开展,结合我街实际,特建立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关于维稳的要求和工作布置,坚持主动维稳的观念和“先期预测、先期评估、先期化解”,努力从源头上预防或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切实做到凡是不能使绝大多数群众受益的事情坚决不做;凡是不能使绝大多数群众理解支持的政策坚决不出台;凡是重点工作实施前坚决先化解矛盾隐患。确保我街社会政治的稳定,为全街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营造长期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范围、评估责任主体和评估内容
    本制度所的重大事项,是指在全街经济社会发展中,事关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关系较大范围群众切身利益调整的重大决策;涉及较多群众切身利益并被国家、省、宜春市和我市拟定为重点工程的重大项目;涉及较多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有可能在较大范围内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市政规划建设以及各级党委、政府或维护稳定领导小组认为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其他事项。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责任主本是指重大决策作出部门、重大政策制定部门、重大项目建设主管部门,重大改革实施部门。如重大事项是人大、政府制定,由人大、政府指定评估责任主体;如涉及到多部门职能交叉而难以界定评估责任主体,由同级党委、政府指定。
    每个重大事项实施或重大决策出台前,评估责任主体都要严格坚持全面、客观、准确、公正、实效的原则,采取科学的预测方法,从以下六个方面逐一分析预测,对是否可能出现不稳定问题选项作出评估,并针对评估预测主动做发化解工作。
    (一)重大事项实施出台的合法性:
     1、重大事项的制定和出台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是否与现行政策、法律、法规相抵触,是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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