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办理渎职侵权案件的机制建设和创新
修订后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对渎职侵权犯罪侦查工作带来了很大影响,被侦主体范围缩小,传唤、拘传的持续时间局限在十二小时,从而对检察机关渎职侵权犯罪侦查工作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为了有效开展侦查工作,打开侦查工作的新局面,各地本着改革的精神,积极探索侦查工作新机制,开始尝试建立侦查指挥中心、区域侦查协作、特别侦查队伍建设等新机制,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渎职侵权犯罪侦查的特点与现状呼唤新的工作机制
(一)渎职侵权犯罪侦查的特点与现状。
渎职侵权犯罪侦查是指以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为对象而展开的专门调查工作及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渎职侵权犯罪侦查的特点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案件的特殊性。犯罪案件除主体特殊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为特定性——犯罪行为与职务有关联之外,在犯罪手法上呈现出反侦查的显著特征,因此渎职侵权犯罪侦查工作呈现如下特点:
1、案件线索发现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文化素质高,应变能力强,因此犯罪手段具有多样性、隐蔽性和智能性的特点,其中大量的徇私枉法犯罪行为实施前往往经过精心策划、周密部署,而且这部分渎职犯罪案件的受益人因为考虑到本身利害关系,不可能举报,所以这类案件难以被及时发现。
2、案件调查取证难。作为犯罪主体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本人的职务影响,尤其是处于领导岗位的干部,关系网密,保护层厚,一般很难深入调查。一旦侦查工作有所深入,往往会有反侦查行为。主要表现为:在侦查阶段,探听案情,说情阻扰,以守为攻,毁灭罪证,制造假象,混淆视听,订立攻守同盟, 逃避侦查,企图蒙混过关。而且由于这类犯罪案件是由职务行为引发,因此,具有动机、过程、后果和责任都难以认定的特点,收集证据比较困难,这类案件还往往受“原案”查处结果的制约,常常表现出侦查工作中的的被动性。
3、案件查处阻力大。在当前广大干部群众法治意识淡薄,执法环境不佳的情况下,有些地方、部门认为本单位发生了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是对整个单位和工作的否定,所以一旦出现这种情况,总是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个别单位甚至片面强调保护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不予配合,甚至设置障碍,阻挠查处。同时,渎职犯罪特别是玩忽职守犯罪,与工作失误有时难以界定,往往被“失误”所掩盖,所以这类犯罪很容易引起人们的同情,从而导致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被说情风困扰。
由于渎职侵权犯罪侦查存在的发现难、调查取证难、阻力大、干扰多的显著特点,从而形成了当前侦查工作不容乐观的现状。
1、对侦查工作存在一定程度的畏难情绪。办理渎职侵权案件阻力大、干扰多,因而风险也大,其结果是侦查部门及侦查人员在不同程度上产生了畏难情绪,使得少数检察院领导和干警对侦查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工作力度不大,打不开局面,从而制约了侦查工作的健康、深入发展。
2、侦查人员量少质弱。目前基层检察院侦查人员严重不足,一般基层院只配备二至三名侦查人员,而且在年龄及知识、能力结构方面不尽合理,难以形成战斗力。这几年尽管侦查工作有很大的进展,但侦查队伍并没有像反贪侦查队伍那样得到锻炼,实战能力及经验积累尚存在差距。
3、对新领域、新罪名不熟悉。由于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及对渎职犯罪主体的调整,罪名的细化,特别是涉及新领域、新罪名的犯罪大量增加,对法律适用的要求提高、难度增大,而且犯罪之间互相联系,牵连性增强,而我们的侦查人员对渎职犯罪的新罪名还缺乏精深的理解,对刑法规定的新罪名所涉及的相关行政法规(如工商、海关、土地、环保等)和专业知识比较陌生,因而尚不能对有关法律灵活运用,缺乏对侦查
检察办理渎职侵权案件的机制建设和创新
本文2005-05-28 17:53:00发表“党政司法”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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