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开展预防工作的做法和设想
近年来,检察机关在预防犯罪方面作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需要及时改进的问题。
主要是,在工作方法和方式上,宣传形式比较单调,教育范围比较狭窄,应用价值大的检察建议较少,还远远没有形成具有检察特色的预防犯罪机制。在思想上,有不少检察干警对预防犯罪工作存在模糊认识, 有的孤立办案,忽视预防;有的脱离办案,超越检察权搞预防;有的“包打天下”,介入社会、经济和政治的各个领域搞预防;有的把预防当作检察机关内某个部门的事,缺乏预防犯罪的全局观念。在理论研究上,对预防犯罪工作的定位、工作方法和工作体制都缺乏足够的探索和研究。
检察机关的预防犯罪工作要从这种初级阶段上进一步提高,首先要提高对预防犯罪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预防犯罪同党的十五大确立的标本兼治、打防结合的原则和战略结合起来,把预防犯罪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以及检察工作的基本格局联系起来,把预防犯罪同打击犯罪的目的联系起来,高度重视预防犯罪工作。
一、定位须准确,履职要依法
检察机关的犯罪预防工作是国家预防犯罪工作大局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宏观的预防工作主要包括立法预防、司法预防和行政预防三大部分。司法预防又分为审判预防和检察预防。检察机关的犯罪预防工作属于国家三大预防分支之一的司法预防的一个方面。由此有两个结论:一是检察机关的预防工作只是国家预防体系中的一个小分支,要有整体意识、大局意识,但不能有“包打天下”的错误认识和做法。二是检察机关的预防工作具有司法性质,不能像行政预防、立法预防那样主动地、超前地介入某些社会生活或经营管理活动,要严守司法的活动范围,坚持司法的保守性,即只有在发生违法犯罪行为之后才能行使权力,在没有违法犯罪的场合只有劝说和建议的资格,没有行使权力的资格。
履行法定的检察职责是检察机关开展预防犯罪工作的核心。司法预防的基本途径就是严格执法,履行法定职责。检察机关开展预防犯罪工作必须立足于履行检察职能,紧紧围绕检察职能,不能超越检察职能讲预防。首先,要明确打击犯罪的目的是预防犯罪,正确认识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关系,自觉地把履行检察职能纳入综合治理、预防犯罪的大格局之中。不能片面强调打击而忽视了预防,片面
检察机关开展预防工作的做法和设想
本文2005-05-28 17:54:00发表“党政司法”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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