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中公允价值的应用
(湖州职业技术学院,浙江 湖州 313000)
摘 要: 对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计价模式的会计处理进行了比较分析,指出了公允价值计价模 式的应用前提和应用公允价值计量必须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公允价值;账面价值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6921(2008)18—0017—02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中,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采用公允价值 和账面价值两种计价方式。符合公允价值计价模式,即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在该项交换具有商 业实质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情况下,应当以公允价值和支付的 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而按 账面价值计价模式下,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计量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时,不论是否收到补价, 交易各方均不确认损益。由于两种计价模式的差异影响到当期损益,以及体现到当期资产结 构、所得税费用、净利润及净资产等要素上,因此,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交换是否具有 商业性质,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否可靠地计量,是把握和应用《非货币性资产 交换》准则的关键。
1 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计价模式的会计处理比较
1.1 交换具有商业性质,公允价值可靠,采用公允价值计价模式
根据准则要求,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按照公允价 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成本;在发生补价的情况下,支付补价方应当以换出资 产的公允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 产的成本;收到补价方,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补价( 或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 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
例1:甲公司以其使用中的账面价值为85万元的一台设备换入a公司生产的一批钢材。设备原 价为100万元,累计折旧为15万元,钢材的账面价值为80万元。甲公司换入钢材作为原材料 用于生产产品,a公司换入设备作为固定资产管理。设备的公允价值为100万元,钢材的公允 价值为100万元。甲公司和a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计税 价格等于公允价值。假定甲、a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交易价格公允,交易过程除增值税以 外不考虑其他税费,且a公司因换入设备而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甲公司的会计处理:甲公司换入的钢材的公允价值与其换出设备的公允价值相同,甲公司换 入的钢材作为原材料核算,甲公司以换出设备的公允价值作为换入钢材的成本。
借:固定资产清理 85万
累计折旧 15万
贷:固定资产 100万
借:原材料 1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万
贷:固定资产清理 85万
营业外收入 32万
乙公司的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 1 17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中公允价值的应用
本文2010-04-27 15:50:11发表“财经金融”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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