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检查调研报告
一、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基本情况
截至2004年底,辽宁全省农村总人口2377.76万人,饮水安全和基本安全人口1566.64万人,饮水安全普及程度为65.89%;饮水不安全人口811.12万人,占农村总人口的34.11%。饮水不安全主要包括水质不安全和水源不安全两大类。其中饮水水质不安全人口为305.07万人,主要包括:氟超标人口62.52万人;苦咸水人口52.70万人;未经处理的Ⅳ类及超Ⅳ类地表水人口0.10万人;细菌学指标超标严重,未经处理的地表水1.43万人;污染严重.未经处理的地下水人口56.19万人;其他饮水水质超标问题人口132.14万人。饮水水源不安全包括水源保证率低、生活用水量不达标和用水方便程度不达标等方面,涉及总人口444.5万人。其中:水源保证率不达标173.64万人,饮水水量不达标人口225.74万人,用水方便程度不达标人口45.12万人。地方病病区人口61.56万人。
“十五”期间,辽宁省共完成投资90423万元(不含大连),其中国家补助18355万元,省财政补助18358万元,地方自筹资金53710万元。共建成农村饮水工程8338处,解决了398.26万人的饮水困难问题。2005年按照国家要求,全面启动了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在中央以及省级财政资金的支持下, 2005~2007年,辽宁省已安排省以上农村饮水安全补助资金65472万元,计划解决245.16万人 (按照国家下达的国债资金和省配套资金共为39776万元,计划解决184.17万人) 。到2007年底,辽宁省尚有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565.96万。
二、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主要做法
1、组织领导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自2005年全面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以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把解决农村饮水问题做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来抓,并把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做为“大禹杯”竞赛对各市农建工作考核的主要指标。同时明确了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水利部门领导是工程直接责任人,相继成立了以市长为组长,主管副市长为副组长,水利、发改委、财政、农委、卫生、农电等有关部门为成员的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制订了工程的实施方案。各有关县区也相应成立了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层层签订了责任状,落实了责任制,为加快解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提供了组织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作中形成了领导重视,相关部门配合密切,项目乡镇、村热情参与的良好氛围。
2、建立有效的农村饮水安全工作机制情况
水利部门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的相关制度与办法,编制工程规划,组织工程实施,主持工程验收,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等;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水利部门共同做好农村饮水安全规划编制和报批、项目审批、计划下达以及工程建设的监管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建设资金的筹措和监管;环保部门负责农村饮用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卫生部门负责提出高氟区域需改水的范围和工程建成后的水质化验检测、监测。
省水利厅在2007年成立了辽宁省农村饮水工程技术中心,为全省的农村饮水安全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部分市县也成立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组织,作为支持农水部门搞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重要技术补充。同时,省水利厅建立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和信息快报制度。各市每15天向省水利厅报送一次工程建设进度情况;省水利厅采取不同形式定期进行通报。加大督导力度。由省水利、发展改革委、财政、卫生等部门经常对各地工程建设进行督导,保证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水利部门抽调工程技术人员成立技术督导组,分片包干,到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各地要将每处工程的施工单位、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工程投入、质量要求等内容建立台账,挂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3、规划等前期工作情况
按水利部的要求,“十五”期间辽宁省编制完成了《辽宁省农村基本饮水井规划》、《辽宁省防氟改水防病改水工程建设补充规划》、《辽宁省农村饮水安全近期实施规划》、《辽宁省农村饮水安全现状调查评估报告》、《辽宁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规划》和《辽宁省“村村通”自来水工程规划》。通过规划,统一了工程标准,确定了典型设计,编制了工程实施方案,保证了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按照辽宁省发改委、省水利厅联合下发的《辽宁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辽宁省以县为单位编制实施方案,市水利局提出审查意见,由市发改委审批,并抄报省发改委、省水利厅备案。实施方案的编制由一定资质的设计咨询部门完成,项目要求落实到具体的村屯。同时,管理办法对辽宁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申报、编制、审批都做出了较严格的程序要求。
2007年,辽宁省在国家要求编制以县级为单位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规划》以前,已先行要求各市以县为单位编制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可研报告》,省水利厅已提出了审查意见,省发改委正在审批中。可研报告和实施方案的编制满足了辽宁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要求。
国债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前期工作程序是,各市发展改革部门和水利部门联合上报下一年度的投资建议计划,省发改委和省水利厅按照规划进行核查后向国家发改委和水利部上报投资建议计划。按照国家发改委和水利部下发的投资计划,要求各市按照国家下达的投资额结合本市辖区内各县的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实际情况提出初步的县区分配额度意见,上报省发改委和水利厅。经过核查后,由省发改委和省水利厅下达各市分配到县区的投资计划。按照投资计划要求,各县区编制项目计划,市里汇总后,并报省里审核。经省里审核合格后,县区开始编制实施方案报市里审批。省水利厅根据各市上报的实施方案批复下达工程计划。在接到国家的投资计划文,各县区落实项目地点,编制实施方案,审批下达实施。
4、资金配套及管理情况
2005年国家下达辽宁省农村饮水安全国债资金5700万元,地方自筹资金为7340万元,计划总投资为13040万元。截至到2007年底,共完成总投资9919.46万元,占计划总投资的76%。其中完成国债资金5330万元,占计划国债资金的93.5%。地方自筹资金完成投资为4589.46万元,占计划自筹资金的62.5%。
2006年国家下达辽宁省农村饮水安全国债资金9999万元,省级配套资金安排4125万元,地方自筹资金为9602万元,计划总投资为23726万元。截至到2007年年底,共完成总投资17418.9万元,占计划总投资的73.4%。其中完成省以上补助资金9304.6万元,占计划省以上补助资金的65.9%。地方自筹资金完成投资为8113.3万元,占计划自筹资金的84.5%。其中市级配套资金为136.2万元,占地方自筹资金的1.42%。县级配套资金为840.6万元,占地方自筹资金的8.75%。群众自筹资金为7136.5万元,占地方自筹资金的74.3%。
2007年国债工程计划于当年12月底下达,省级配套资金为6200万元,2008年工程将全面施工。
农村饮水工程建设量大,需要资金多,仅靠国家很难落实,因此辽宁省确立了国家、集体、受益群众多方出资建设饮水工程的原则。一般受益户集资达每户200~500元。在资金使用上,国家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水源工程、配电工程和主管路建设。土方工程、进户管网和配件等自筹资金解决。
5、工程建设管理情况
为加强工程建设管理,近几年来辽宁省根据国家发改委、水利部等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编制下发了《辽宁省村镇供水工程管理暂行办法》、《辽宁省农村基本饮水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辽宁省农村基
辽宁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检查调研报告
本文2010-03-12 15:01:18发表“农林鱼水论文”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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