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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改革开放让出口退税与对外贸易同行

栏目:调研报告发布:2009-06-16浏览:2185下载298次收藏
30年前我国经济处于崩溃边沿,外贸事业更是无从谈起。我国现行的出口退税政策得益于改革开放,始终伴随着我国外贸发展的脚步。虽然起步较晚,但业绩骄人,为我国经济总量和进出口贸易总量双双步入世界前列,作出了令人瞩目的贡献。
  一、出口退税作为国际惯例在我国成功运用并逐步制度化、规范化
  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外贸发展几乎为零,对国家经济发展促进作用微不足道。随着改革开放的春风推动我国外贸发展与国际接轨,出口退税应运而生,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
  1、外贸经营主体由单一向多元化发展,不再由少数中央外贸企业独家经营,而是中央地方并举,外贸企业、生产企业以后又扩大到个人都可以从事进出口贸易,出口商品也从配额管理到逐步放开。
  2、出口退税从无到有,政策效应可谓四两拨千斤。过去进出口计划由中央集中控制,实行进口不征税,出口不减免税,导致进口获利大,出口亏损大,既影响出口创汇,又影响企业受益。改革开放以后为支持外贸发展,从出口免税到实行出口退税,从退税资金由中央财政统一负担,又到中央、地方财政共同负担,中央财政负担大头,地方财政负担小头,从75%比25%到92.5%比7.5%,这些都在改革不断深化中完成,并逐步实现了与国际接轨,形成有中国特色的出口退税制度。
  3、出口退税相关制度逐步健全完善。1980年国务院作出规定,对国内企业和单位进口产品,予以征税,出口产品则根据产品出口换汇成本高低,视其亏损程度,在保平微利的原则下酌情给予减免税。直到1985年3月国务院正式发文批转财政部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规定颁布,标志着我国进出口税收制度的正式形成,明确实行出口退税。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1994年1月,我国开始了建国以来规模最大、范围最广、内容最深刻的一次税制改革,与此相适应的是对我国外贸出口货物的出口退税政策的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在国务院[1994]134号令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第25条规定,纳税人出口适用率为零的货物,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后,凭出口退税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可以按月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税。国务院[1994]135号令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11条规定: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由于不同税种税率设计原则不同,增值税涉及生产、流通各环节,可按零税率的原则退(免)税;消费税由于仅涉及到生产环节纳税,可就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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