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自治建设问题的调研分析
摘要:社区自治是社区建设的核心,由于受传统影响,我国社区自治建设还存在许多问题。本文提出社区自治应以创新社区自治体制为主要内容,提出相应对策。
关键词:社区自治 政府职能 自治意识 居民代表大会 议事会 社管会
社区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社区在社会管理中的地位将不断增强。在全面推进小康社会建设中,必须要加强社区建设,而社区建设的核心则是促进社区民主政治建设,推进社区自治。然而,我国长期受国家为权威来源,单位为传统形式的高度组织化的社会—经济一体制的影响,缺乏社区自治基础。自1991年来,全国各地广泛开展了社区建设活动,社区管理和社区自治工作积累和摸索了一些经验和做法,可由于带有自治色彩的社区自治属于新生事物,至今对社区自治的性质地位、管理方式和运作程序没有明确规范,在实践中产生了各种模糊认识。因此,社区自治建设的健康发展必须依托于一整套规范化的制度规则,必须打破原有的城市管理体制,建立一套适合新时期新形势的制度规范。
一、当前社区自治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社区自治法律缺位。
社区自治的依据是自治法,它是政府权限与自治组织自治权利的划分依据,界定自治组织全体成员权利义务,也是自治组织职能设置和职能定位的基本依据。尽管我国宪法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都对居委会的性质作了明确界定:居委会是基层群众实施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实践中,两部法律的规定对促进城市居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推动城市居民的自治活动起了很大作用。然而总体上规定过于原则,而且随着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有许多规定与实际工作不相适应,特别是“社区建设”这一新生事物上无法体现。总之,对社区自治的性质、地位、管理方式和运作程序进行明确规范的社区法的缺位,使社区自治缺乏有效的法制保障。
(二)社区自治体制障碍。
尽管法律规定社区居委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然存在较浓的行政色彩,社区居委会实际上是政府的准下属机构,它在职能上和街道办事处是对应设置,在经济上和管理上依附于街道办事处,种种因素使社区难以有效地依法履行其民主自治职能。本来街道办事处、政府职能部门与社区居委会的关系是指导与协助、服务与监督的关系,而不是领导与被领导、命令与服从的行政隶属关系,但是许多地方政府把对居委会的指导责任变成领导责任,且直接任命居委会的有关工作人员,直接管理居委会的日常活动,在社区自治中造成体制障碍。
同时,由于中国城市社区自治制度建设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变迁。城市政权力量在这场制度变革中无可奈何地承担起了发动者的角色,尽管在改革初期,政府主导的制度变革能够依赖权威资源而得以迅速实施,但随着改革的深入,这种类型的改革普遍缺乏后续动力,或由于行政滥用而使制度变形。
(三)社区自治意识欠缺。
随着近几年城市社区建设的快速推进,社区自治工作也取得了较大发展,各地已摸出一些可借鉴的经验和做法。但从实质上看,社区自治还停留在表面或形式上,真正实现社区自治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这除了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社区自治制度尚欠健全,
社区自治建设问题的调研分析
本文2009-06-03 10:59:29发表“调研报告”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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