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批复
(一)批复的含义
批复也是行政公文和党的机关公文中共有的文种。
《国家行政公文处理办法》对批复的功能作了这样的界定: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对批复功能的界定几乎完全相同:
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
批复是指导性的下行文,所表达的内容都是受文的下级机关开展某项工作的依据。
(二)批复的特点
1.答复性
批复是用来答复下级请求事项的,下级有请示,上级才会有批复。下级有多少份请示呈报上来,上级就有多少份批复回转下去。批复不是主动的行文,是公文中惟一的纯粹被动性文种。另有两种公文也可以是被动性的,就是报告和函。不过,报告只有在答复上级机关询问时才是被动的,函只有复函才是被动的,所以说,纯粹的被动性公文只有批复。
2.针对性
批复这种文体所写的内容针对性极强,下级机关请示什么事项或问题,上级机关的批复就指向这一事项或问题,决不能答非所问,也无需旁牵他涉。
3.集中性
由于下级的请示是一事一报,请示内容集中在某一事件或某一问题上,与此相应,批复也应一文一批,答复的内容也十分集中。因此批复的篇幅一般不长。
4.明确性
批复的态度和观点必须十分明确。对于请求指示的请示,批复要给以明确的指示;对于请求批准的请示,批复或者同意、批准,或者不同意、不批准。有时,由于情况的复杂性,原则同意,但对某些个别环节提出不同的意见和要求,这是允许的,不违背态度明确的原则。但如果观点不明,态度含混,令下级机关无所适从,就不合基本要求了。
5.政策性
批复是一种有很强政策性的文体。对于撰写批复的上级机关而言,不管是发出指示还是批准事项,都必须有政策依据,不能随意为之。对于发出请示的下级机关而言,批复一旦到达,就是行动的依据,不得违背。在这些方面,批复和指示的特点是一致的。
(三)批复的写法
1.批复的标题和主送机关
批复的标题一般采用公文常规模式写法,即发文机关+主要内容+文种。略有不同的是,批复往往在标题的主要内容一项中,明确表示对请示事件的意见和态度,而常规公文标题中的主要内容部分一般只点明文件指向的中心事件或问题,多数不明确表示态度和意见。如《国务院关于
十一、批复
本文2009-05-10 14:45:22发表“写作教程”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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