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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起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传播可能构成犯罪

栏目:医学论文发布:2009-03-31浏览:2187下载294次收藏
【关键词】非典型肺炎;犯罪;传染病防治
【中图分类号】d922.16;r51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 1007—9297(2003)02—0085—02
当前,我国正在调动各种社会力量进行一场没有硝烟
的战争—— 全面投入sarts(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即传染
性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在这场抗击sars的斗争中,
全国人民绝大多数都能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防治
sars的各项工作,但也有个别思想不重视、防治不积极、隐
瞒不报、不配合防治甚至可能存在有的病人或携带者故意
传播sars的行为。如果这些行为引起sars的传播,造成
一定后果,有可能构成犯罪。
我国刑法关于传染病传播方面犯罪的专门规定有:妨
害传染病防治罪、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传染病防治失职
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以及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等几
种犯罪。另外引起传染病传播的行为也有可能构成其他类
型的犯罪,如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等。为加强传染
性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2003年4月8日,卫生部发出通
知决定: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
防治法》法定传染病进行管理。引起sars传播的行为除
不能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外,可以
构成以上各种有关传染病传播方面的犯罪。现将可能涉及
的犯罪分述如下:

、引起sars传播不能构成的犯罪
根据<刑法》第330条的规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指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的传播或有甲
类传染病传播的严重危险的行为。其中甲类传染病是指由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鼠疫和霍乱。而按照第332条的规
定,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是指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
起检疫传染病的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的严重
危险的行为。其中检疫传染病是指由《国境卫生检疫法》规
定的鼠疫、霍乱和黄热病。虽然sars列入法定管理的传
染病范围,但不属于甲类传染病,也不属于检疫传染病,所
以无论是否引起sails传播,都不能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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