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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当前医疗侵权认识上的两个误区

栏目:医学论文发布:2009-03-31浏览:2026下载169次收藏
【摘要】人们在理解医疗侵权方面有两大误区:一是将医疗侵权等同于医疗事故;一是把一些与医疗行
为相关的非医疗侵权行为当作医疗侵权。这两大误区要么缩小了医疗侵权的范围,要么扩大了医疗侵权的范
围,均影响了对医疗侵权行为的正确认定,从而影响了举证责任的正确分配,妨碍了举证责任倒置的正确适
用。
【关键词】医疗侵权,医疗事故,与医疗行为相关的侵权行为
【中图分类号】d913;r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297(2003)01—0029—0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
第8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
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
承担举证责任。正确认定医疗侵权,廓清医疗侵权的范围,
不仅关系到实体法的正确运用,也关系到程序法的运用,特
别是关系到举证责任的分配。如果不能准确地把握医疗侵
权行为,将一些医疗侵权行为排除在医疗侵权之外,举证责
任就会倒向就诊人,导致就诊人承担了本不应该承担的举
证责任。反之,若将一些非医疗侵权行为视为医疗侵权,举
证责任就会倒向医疗机构,导致医疗机构承担了本不应该
承担的举证责任。而举证事关诉讼结果,因为,举证决定着
案件事实的认定,事实认定又决定着法律的适用,最终决定
了诉讼的结果。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要想胜诉,必须提供
证据证明所主张的事实,否则就必定败诉。然而,人们在认
识医疗侵权方面,仍然存在一些认识误区,影响了对医疗侵
权行为的正确理解和准确认定。
误区一:将医疗侵权等同于医疗事故
人们在认定医疗侵权时,容易受医疗事故概念的影响,
将两者相提并论,混为一谈。这种认识无疑缩小了医疗侵
权的范围,将一些非医疗事故的医疗侵权行为排除在医疗
侵权之外,势必损害就诊人应受法律保护之利益。同时,把
医疗事故等同于医疗侵权,看不到两者的界限,也会给医疗
侵权的认定造成混乱,导致用刑法中医疗责任事故的构成
要件来认定民法中的医疗侵权行为,将刑法的一些理论与
民法的一些理论混淆,因此,有必要分清两者之问的界限。
医疗侵权与医疗事故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法律事实,两
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1。两者的违法性质不同
· 30 ·
两者虽然都是违法行为,但是其行为的违法性截然不
同。按照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所违背的法律和应承担的
法律责任不同,违法行为可分为违宪行为、民事违法行为、
行政违法行为和刑事违法行为。
医疗侵权是民事侵权行为的一种特殊情况,它违背了
民事法律的规定,具有民事违法性。在大陆法系中,侵权行
为的定义是由法典或法律规定的,学者们的描述大都围绕
法律条文进行。我国《民法通则》对侵权行为也做了规定,
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
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3
款又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
当承担民事责任。”可见,我国民法上的侵权行为,是指侵害
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
而医疗侵权行为,是指在医疗活动中,因医疗行为侵害就诊
人人身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其违法
性主要体现在:一是造成就诊人人身损害,二是医疗行为人
主观上有过错。
造成医疗事故的行为违背了行政法律或刑事法律,属
于行政违法行为或刑事违法行为。依据判定医疗事故的法
律文件不同,医疗事故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刑法认定的医
疗事故,一是行政法即《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认定的医疗事
故。行政法上所讲的医疗事故是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的有关规定来认定的行政法律事实,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
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
规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刑法中所讲的医疗事
故,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事故,属于行政法上认定的医
疗事故中的严重情况,强调行为人不负责任的情节和直接
导致的后果。两者的区别主要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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