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儿人身利益保护的法理思考
【摘要】胎儿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其人身利益一旦受到侵害,无法以民事主体身份获得法律保护。文章结合案例和
学者观点,检讨了传统法律人格的缺陷,借鉴了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胎儿保护的立法经验,认为未来民事立法应当赋予
胎儿一定的民事主体地位。
【关键词】胎儿;民事权利能力
【中图分类号】d913;r71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297(2004)03—0170—05
a jurisprudential study on how to protect embryo’s personal interest— — law analysis of civil legal status of unborn child.
4 rg fang jiang bai—sheng,pan rong-hua.social science de rtment,anhui medical university,hefei 230032,
china
【abstract】in civil law an unborn child has no the capacity for private right.once an embryo’s personal interest is violat—
ed,it can’t be protected as a civil party.this article discusses the shortcomings of traditional systems on birth.studying the ex—
derience of legislation of wes tern countries and taiwan,it argued that embryo’s capacity for private rights must be defined in
china to protect the unbo rn children’s interest.
【keywords】embryo;capacity for private right
随着社会的发展,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环境污染等
意外事件的层出不穷,要求保护胎儿人身利益的案件越
来越多。⋯ 同时,各种高新生命技术的应用以及人类
胚胎研究与实验的急功近利,也使得胚胎(包括胎儿)经
常性地被当作医学技术的副产物或牺牲品出现。更为
严重的是,由于人类胚胎独特的医疗价值,商业领域也
在觊觎着这一领域。这一切造成人类胚胎命运的多舛:
选择性生育,人工授精,胚胎实验,干细胞研究中胚胎被
任意制造、破坏、毁弃、扼杀。人类胚胎一旦沦为医疗资
源、实验原料、商品,被人们随意操纵、支配,人何以为
人?总之,随着生命科学时代的到来,胎儿及其法律保
护将成为21世纪的“时代课题”。本文试从民法视角思
考胎jl~ 人身利益保护问题,并就未来民事立法能否
赋予胎儿一定的民事主体地位谈一点体会。
一
、现行民法胎儿人身利益保护之缺陷
《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
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
义务。”按照这一规定,人在出生前和出生后的法律地位
完全不同,出生前或者出生过程中的人是“胎儿”,没有
民事权利能力;出生后的人是“公民”,具有民事权利能
力。可见,“出生”是胎儿和人的分水岭,有无权利能力
取决于“出生”与否。
出生如何判断?史尚宽先生对此作了详尽的解释,
“出生须具备下列之要件:胎儿须由母体完全脱离,而一
部分产出者,不得谓出生。反之,身体既已脱出,则脐带
虽与母体联络,不妨谓之出生。须由母体脱离后,有存
活之必要盖自然人人格之基础,在于生活之人类。苟已
死于胎内或出生前已死亡者,无法律之人格。然出生后
无须长时间之生活,即一瞬间之活存为已足。即全部露
出时须有呼吸能力。然不以其时已有泣声为要件,从而
在假死亡之状态者,嗣后始行呼吸时,非以呼吸之时,而
以全部露出之时为其出生之时。亦不以生存能力或生
* 本文是2003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医学进步带来的民法学新问题研究一以高新生命技术为例分析》(03bfx038)中期成果之一。
② 孙东东教授在《医疗事故鉴定中有关胎儿死亡问题的讨论》一文中指出,因胎死宫内引发的医疗纠纷案件不断增加。该文还对胎儿的法律地位进
行实证分析,指出现行法律中胎儿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不能成为法律关系中的主体。笔者深受启迪,遂萌发了撰文探讨胎儿民事主体地位的念
头。参见《法律与医学杂志)2001年第1期。
③ 自然人出生前,大致经历3个时期,即胚卵期、胚胎期、胎儿期,相应地,这三个时期的自然人分别称为受精卵、胚胎和胎儿。本文所指胎儿即是指
受孕第8周开始以后至出生前的自然人。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4年第11卷(第3期)
育能力为要件。” 2 j这一解释被我国学者广为接受,成为
通说。出生的要件包括“出”与“生”两项,即胎儿离开母
体并存活。如果未脱离母体则未出生,如离开母体前或
之时未存活则为死胎,这两种情况均不享有民事权利能
力;而只要其离开母体存活,则不问时间长短均为“出
生”,即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简言之,胎儿完全脱离母
体,独立存在且能独立呼吸就算出生。
实践中,出生与否的判断往往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
的意见(试行)》的规定,“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
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
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出生时间以户籍登记或医院
出生证为准,一方面可能造成法律上的出生与实际出生
不一致,使实际上已经出生但由于某种原因没有及时进
行户籍登记或取得出生证的孩子在此期间的合法权益
得不到法律保护;另一方面,若胎儿在出生前、出生过程
中。或者出生后办理户籍登记或者出生证明之前,遭受
直接或者间接损害,也必然因权利能力障碍而不能以权
利主体的身份获得法律保护。例如某孕妇孕35周时遭
被告殴打,致先兆流产,进行保胎治疗后,第39周娩出
原告王某,被诊断为“胎儿宫内窒息,复苏后新生儿,轻
度胎盘早剥,胎儿宫内发育迟缓”。后因孩子明显发育
迟缓,被诊断为脑瘫。法医鉴定结果为:王某的脑瘫、智
力低下与孕八个月时的外伤有间接关系。① 再如西安
市一位摆摊的孕妇
学者观点,检讨了传统法律人格的缺陷,借鉴了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胎儿保护的立法经验,认为未来民事立法应当赋予
胎儿一定的民事主体地位。
【关键词】胎儿;民事权利能力
【中图分类号】d913;r71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297(2004)03—0170—05
a jurisprudential study on how to protect embryo’s personal interest— — law analysis of civil legal status of unborn child.
4 rg fang jiang bai—sheng,pan rong-hua.social science de rtment,anhui medical university,hefei 230032,
china
【abstract】in civil law an unborn child has no the capacity for private right.once an embryo’s personal interest is violat—
ed,it can’t be protected as a civil party.this article discusses the shortcomings of traditional systems on birth.studying the ex—
derience of legislation of wes tern countries and taiwan,it argued that embryo’s capacity for private rights must be defined in
china to protect the unbo rn children’s interest.
【keywords】embryo;capacity for private right
随着社会的发展,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环境污染等
意外事件的层出不穷,要求保护胎儿人身利益的案件越
来越多。⋯ 同时,各种高新生命技术的应用以及人类
胚胎研究与实验的急功近利,也使得胚胎(包括胎儿)经
常性地被当作医学技术的副产物或牺牲品出现。更为
严重的是,由于人类胚胎独特的医疗价值,商业领域也
在觊觎着这一领域。这一切造成人类胚胎命运的多舛:
选择性生育,人工授精,胚胎实验,干细胞研究中胚胎被
任意制造、破坏、毁弃、扼杀。人类胚胎一旦沦为医疗资
源、实验原料、商品,被人们随意操纵、支配,人何以为
人?总之,随着生命科学时代的到来,胎儿及其法律保
护将成为21世纪的“时代课题”。本文试从民法视角思
考胎jl~ 人身利益保护问题,并就未来民事立法能否
赋予胎儿一定的民事主体地位谈一点体会。
一
、现行民法胎儿人身利益保护之缺陷
《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
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
义务。”按照这一规定,人在出生前和出生后的法律地位
完全不同,出生前或者出生过程中的人是“胎儿”,没有
民事权利能力;出生后的人是“公民”,具有民事权利能
力。可见,“出生”是胎儿和人的分水岭,有无权利能力
取决于“出生”与否。
出生如何判断?史尚宽先生对此作了详尽的解释,
“出生须具备下列之要件:胎儿须由母体完全脱离,而一
部分产出者,不得谓出生。反之,身体既已脱出,则脐带
虽与母体联络,不妨谓之出生。须由母体脱离后,有存
活之必要盖自然人人格之基础,在于生活之人类。苟已
死于胎内或出生前已死亡者,无法律之人格。然出生后
无须长时间之生活,即一瞬间之活存为已足。即全部露
出时须有呼吸能力。然不以其时已有泣声为要件,从而
在假死亡之状态者,嗣后始行呼吸时,非以呼吸之时,而
以全部露出之时为其出生之时。亦不以生存能力或生
* 本文是2003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医学进步带来的民法学新问题研究一以高新生命技术为例分析》(03bfx038)中期成果之一。
② 孙东东教授在《医疗事故鉴定中有关胎儿死亡问题的讨论》一文中指出,因胎死宫内引发的医疗纠纷案件不断增加。该文还对胎儿的法律地位进
行实证分析,指出现行法律中胎儿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不能成为法律关系中的主体。笔者深受启迪,遂萌发了撰文探讨胎儿民事主体地位的念
头。参见《法律与医学杂志)2001年第1期。
③ 自然人出生前,大致经历3个时期,即胚卵期、胚胎期、胎儿期,相应地,这三个时期的自然人分别称为受精卵、胚胎和胎儿。本文所指胎儿即是指
受孕第8周开始以后至出生前的自然人。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4年第11卷(第3期)
育能力为要件。” 2 j这一解释被我国学者广为接受,成为
通说。出生的要件包括“出”与“生”两项,即胎儿离开母
体并存活。如果未脱离母体则未出生,如离开母体前或
之时未存活则为死胎,这两种情况均不享有民事权利能
力;而只要其离开母体存活,则不问时间长短均为“出
生”,即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简言之,胎儿完全脱离母
体,独立存在且能独立呼吸就算出生。
实践中,出生与否的判断往往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
的意见(试行)》的规定,“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
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
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出生时间以户籍登记或医院
出生证为准,一方面可能造成法律上的出生与实际出生
不一致,使实际上已经出生但由于某种原因没有及时进
行户籍登记或取得出生证的孩子在此期间的合法权益
得不到法律保护;另一方面,若胎儿在出生前、出生过程
中。或者出生后办理户籍登记或者出生证明之前,遭受
直接或者间接损害,也必然因权利能力障碍而不能以权
利主体的身份获得法律保护。例如某孕妇孕35周时遭
被告殴打,致先兆流产,进行保胎治疗后,第39周娩出
原告王某,被诊断为“胎儿宫内窒息,复苏后新生儿,轻
度胎盘早剥,胎儿宫内发育迟缓”。后因孩子明显发育
迟缓,被诊断为脑瘫。法医鉴定结果为:王某的脑瘫、智
力低下与孕八个月时的外伤有间接关系。① 再如西安
市一位摆摊的孕妇
胎儿人身利益保护的法理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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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09-03-30 11:59:24发表“医学论文”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damishu.cn/article/1151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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