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冤集录》与宋慈的法律学术思想
【关键词l 洗冤集录,宋慈,法律思想
【中图分类号】d919;d909.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4)02—0123—04
南宋理宗淳祜七年(1247年)宋慈(字惠夫,1186~1249年,
福建建阳人)《洗冤集录》问世。从南宋到清末的600多年里,历
代检验所涉及内容均在《洗冤集录》框架里增减,而《洗冤集录》
地位不断提高,成为“格”和“式”的法律形式出现,并在国外广为
流传,这是学术书籍绝无仅有的。现代法医学者把《洗冤集录》
评价为世界最早的、公认的系统法医学著作,主要从技术角度加
以研究,认为《洗冤集录》是中国古代法医学的代表作,为法医学
科学技术发展做出贡献【1-6]。作者认为,这种评价还是不够的,
应该从《洗冤集录》书名含义、宋慈《洗冤集录》的法律思想和学
术思想加以全面研究,这样才能反映该书的真正价值。
一
、关于《洗冤集录》的书名含义
宋慈《洗冤集录》出版后,历代官方或学者编撰的同类书籍,
主要是详解、校正、释义、补遗之类,没有多大发展。一些书籍把
《洗冤集录》改为《无冤录》、《平冤录》,已改变了其初衷;外国一
些学者将《洗冤集录》译成《洗除错误—— 十三世纪的中国法医
学》(the washingaway of wrong:forensic medicine in thirteenth
— century china)或《改错误的书》或《洗冤录或验尸官教程》(the
his yuan lu or instructions to coroners)已偏离其本义。
宋慈《洗冤集录》的书名有其特殊的含义。
“洗”,不是“改”或“无”,也不是“平”或“洗除”,而是“洗雪”。
这与宋朝“理雪制度”有关,即被告不服而申诉,由官府“理雪”。
“冤”,不是简单指“错误”,而是指“屈枉”、“冤枉”。这一点在宋
慈《洗冤集录》的《序》里讲得很清楚:“盖死生出入之权舆,幽枉
屈伸之机括,于是乎决。”“名日《洗冤集录》⋯ 则其洗冤泽物,当
与起死回生同一功用矣。”⋯1
关于“集录”一词。宋慈在《序》里也讲得很清楚:“博采近世
所传诸书,自《内恕录》以下凡数家。会而粹之,厘而正之,增以
己见,总为一编,名日《洗冤集录》。”《内恕录》一书早已失传,内
容无法考证。《内恕录》以下数家指和凝所撰《疑狱集》(北宋)和
郑克所撰《折狱龟鉴》(南宋)二部书籍,可能还包括桂万荣所撰
《棠阴比事》(南宋)。《棠阴比事》除目录不同于《疑狱集》、《折狱
龟鉴》外,内容并无特殊。但此书后来风行于日本和朝鲜,成为
检验书籍的先声,在中外文化交流史上,作出了重要贡献[ 。就
是说,《洗冤集录》是参考《内恕录》及《疑狱集》、《折狱龟鉴》和
《棠阴比事》等数家之书,结合实践经验、研究成果和个人见解,
编撰而成的 j。
宋代司法制度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加强中央到地方的司法权
控制【6,7j。皇帝亲自御笔断案行使审判权,中央设“审刑院”司法
机构,地方设路级“提刑”。宋慈就是路级(省级)提刑,为了对中
央负责和完善检验制度,职业使他深感刑事案件中法医检验的
① 参见:史羊拴、蔡新祝,《台湾地区医疗纠纷司法及立法趋向》,载于《中国卫生事业管~)2000年第8期
② 王利明《法学》(沪),2002年第5期,第51页
③ 参见: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第376-377页
④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1年第1期
· 124 ·
异常重要性。他在《序》中写到:“法中所以通差令佐理掾者,谨
之至也。年来州县悉以委之初官,付之右选,更历未深,骤然尝
试,重以仵作之欺伪,吏胥之奸巧,虚幻变化,茫不可诘。纵有敏
者,一心两目,亦无所用其志;而况遥望而弗亲,掩鼻不屑者哉。
慈四叼臬寄,他无所长,独于狱案审之又审,不敢萌一毫慢易心。
若灼然知其欺,则亟与驳下,或疑信未决,必反复深思,惟恐率然
而行,死者虚被涝漉。每念狱情之失,多起发端之差,定验之误,
皆原于历试之浅。⋯《洗冤集录》刊于湖南宪治,示我同寅,使得
参验互考。如医师讨论古法,脉络表里,先以洞澈,一旦按此以
施针砭,发无不中。⋯ ”
由上,我们可以认为,宋慈著述检验书籍并命名该书为《洗
冤集录》有以下初衷:
其一,为法律需要而作。宋代的刑事检验制度在前代基础
上有较大发展。宋真宗咸平三年颁布的诏敕就对检验官吏、初
检、复检等作了明确规定。南宋宁宗时纂修的《庆元条法事类》
中专设检验一章,涉及宋代一系列检验法令l60 j。作为提刑的宋
慈认为检验以法令形式出现,检验制度的发展需要检验规范化,
这是宋慈著《洗冤集录》的重要因素。
其二,为官吏断案而作。这里所指的官吏按法律规定应该
是右选(即正职)。这里所指的官吏断案就是官吏为民洗冤。按
宋代法律规定:“今后杀伤公事,在县委尉,在州委司理参军。如
缺正官,差以次官。”但是,宋慈认为当时参与检验的官吏,初任
官员的有之,检验资历低的有之,不愿接触尸体且不屑一顾的有
之,更有“仵作之欺伪,吏胥之奸巧”,这些都给检验和法令实施
带来了困难。这种情况下,急需一部权威的检验书籍,这是宋慈
著《洗冤集录》主要原因。
其三,为弥补官吏检验知识缺憾而作。宋慈认为,并非所有
官吏都精通检验,而法律又委以重任,“狱情之失,多起于发端之
差,定验之误,皆原于
【中图分类号】d919;d909.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4)02—0123—04
南宋理宗淳祜七年(1247年)宋慈(字惠夫,1186~1249年,
福建建阳人)《洗冤集录》问世。从南宋到清末的600多年里,历
代检验所涉及内容均在《洗冤集录》框架里增减,而《洗冤集录》
地位不断提高,成为“格”和“式”的法律形式出现,并在国外广为
流传,这是学术书籍绝无仅有的。现代法医学者把《洗冤集录》
评价为世界最早的、公认的系统法医学著作,主要从技术角度加
以研究,认为《洗冤集录》是中国古代法医学的代表作,为法医学
科学技术发展做出贡献【1-6]。作者认为,这种评价还是不够的,
应该从《洗冤集录》书名含义、宋慈《洗冤集录》的法律思想和学
术思想加以全面研究,这样才能反映该书的真正价值。
一
、关于《洗冤集录》的书名含义
宋慈《洗冤集录》出版后,历代官方或学者编撰的同类书籍,
主要是详解、校正、释义、补遗之类,没有多大发展。一些书籍把
《洗冤集录》改为《无冤录》、《平冤录》,已改变了其初衷;外国一
些学者将《洗冤集录》译成《洗除错误—— 十三世纪的中国法医
学》(the washingaway of wrong:forensic medicine in thirteenth
— century china)或《改错误的书》或《洗冤录或验尸官教程》(the
his yuan lu or instructions to coroners)已偏离其本义。
宋慈《洗冤集录》的书名有其特殊的含义。
“洗”,不是“改”或“无”,也不是“平”或“洗除”,而是“洗雪”。
这与宋朝“理雪制度”有关,即被告不服而申诉,由官府“理雪”。
“冤”,不是简单指“错误”,而是指“屈枉”、“冤枉”。这一点在宋
慈《洗冤集录》的《序》里讲得很清楚:“盖死生出入之权舆,幽枉
屈伸之机括,于是乎决。”“名日《洗冤集录》⋯ 则其洗冤泽物,当
与起死回生同一功用矣。”⋯1
关于“集录”一词。宋慈在《序》里也讲得很清楚:“博采近世
所传诸书,自《内恕录》以下凡数家。会而粹之,厘而正之,增以
己见,总为一编,名日《洗冤集录》。”《内恕录》一书早已失传,内
容无法考证。《内恕录》以下数家指和凝所撰《疑狱集》(北宋)和
郑克所撰《折狱龟鉴》(南宋)二部书籍,可能还包括桂万荣所撰
《棠阴比事》(南宋)。《棠阴比事》除目录不同于《疑狱集》、《折狱
龟鉴》外,内容并无特殊。但此书后来风行于日本和朝鲜,成为
检验书籍的先声,在中外文化交流史上,作出了重要贡献[ 。就
是说,《洗冤集录》是参考《内恕录》及《疑狱集》、《折狱龟鉴》和
《棠阴比事》等数家之书,结合实践经验、研究成果和个人见解,
编撰而成的 j。
宋代司法制度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加强中央到地方的司法权
控制【6,7j。皇帝亲自御笔断案行使审判权,中央设“审刑院”司法
机构,地方设路级“提刑”。宋慈就是路级(省级)提刑,为了对中
央负责和完善检验制度,职业使他深感刑事案件中法医检验的
① 参见:史羊拴、蔡新祝,《台湾地区医疗纠纷司法及立法趋向》,载于《中国卫生事业管~)2000年第8期
② 王利明《法学》(沪),2002年第5期,第51页
③ 参见: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第376-377页
④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1年第1期
· 124 ·
异常重要性。他在《序》中写到:“法中所以通差令佐理掾者,谨
之至也。年来州县悉以委之初官,付之右选,更历未深,骤然尝
试,重以仵作之欺伪,吏胥之奸巧,虚幻变化,茫不可诘。纵有敏
者,一心两目,亦无所用其志;而况遥望而弗亲,掩鼻不屑者哉。
慈四叼臬寄,他无所长,独于狱案审之又审,不敢萌一毫慢易心。
若灼然知其欺,则亟与驳下,或疑信未决,必反复深思,惟恐率然
而行,死者虚被涝漉。每念狱情之失,多起发端之差,定验之误,
皆原于历试之浅。⋯《洗冤集录》刊于湖南宪治,示我同寅,使得
参验互考。如医师讨论古法,脉络表里,先以洞澈,一旦按此以
施针砭,发无不中。⋯ ”
由上,我们可以认为,宋慈著述检验书籍并命名该书为《洗
冤集录》有以下初衷:
其一,为法律需要而作。宋代的刑事检验制度在前代基础
上有较大发展。宋真宗咸平三年颁布的诏敕就对检验官吏、初
检、复检等作了明确规定。南宋宁宗时纂修的《庆元条法事类》
中专设检验一章,涉及宋代一系列检验法令l60 j。作为提刑的宋
慈认为检验以法令形式出现,检验制度的发展需要检验规范化,
这是宋慈著《洗冤集录》的重要因素。
其二,为官吏断案而作。这里所指的官吏按法律规定应该
是右选(即正职)。这里所指的官吏断案就是官吏为民洗冤。按
宋代法律规定:“今后杀伤公事,在县委尉,在州委司理参军。如
缺正官,差以次官。”但是,宋慈认为当时参与检验的官吏,初任
官员的有之,检验资历低的有之,不愿接触尸体且不屑一顾的有
之,更有“仵作之欺伪,吏胥之奸巧”,这些都给检验和法令实施
带来了困难。这种情况下,急需一部权威的检验书籍,这是宋慈
著《洗冤集录》主要原因。
其三,为弥补官吏检验知识缺憾而作。宋慈认为,并非所有
官吏都精通检验,而法律又委以重任,“狱情之失,多起于发端之
差,定验之误,皆原于
《洗冤集录》与宋慈的法律学术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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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09-03-30 10:59:32发表“医学论文”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damishu.cn/article/1151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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