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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3例医疗纠纷案件审理看技术型法官的意义

栏目:医学论文发布:2009-03-30浏览:2682下载289次收藏
【关键词】 医疗事故,鉴定,技术型法官
【中图分类号】d919.4;d916.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 1007 9297(2004)01 0017—02
为使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工作更好地适应审判需要,适应司
法鉴定体制的变化,作者结合3个具体案例的审理情况,从理论
探讨与实际操作的角度,探索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工作如何调整
思路,即由“鉴定”到“审查”,司法技术人员从“鉴定人员”到“技
术型法官”角色转变的工作模式。技术型法官参与对案件涉及
其所熟知的专门性问题的审查有利于事实的正确认定和案件正
确处理,技术型法官应具备良好的专业技术素质和法律知识,工
作中可采取组织专家论证、听证及外委鉴定等形式。
案例资料
【例1】某男,40岁,农民。因工伤致右股骨中段粉碎性骨
折。某医院为其进行了开放复位、钢板螺钉内固定治疗。手术
后5月,因右膝关节僵直再入该院做了关节“手法松解术”,术后
即出现关节肿痛。12日后再入该院摄片检查,医方未告知其检
查结果,将其收住院行“小夹板固定皮牵引术”,治疗12天。此
后因右膝关节功能障碍,携“手法松解术”后12天所摄x线片入
某省级医院诊治,被告知其存在“右股骨髁上骨折”,提示与施行
“手法松解术”操作欠当有关。其后,患者在某大学法医鉴定中
心进行了鉴定,结论进一步提示其右膝关节功能障碍与施行“手
法松解术”存在因果关系,并评定为七级伤残。患方遂以医方因
手术失当造成新的骨折致残,向法院诉请赔偿。原审法院审查
认为,不能确认“手法松解术”与髁上骨折的因果关系,驳回起
诉。再审法院由一位具有副主任法医师职称的法官担任主审,
经审查认为,其右股骨髁上骨折形态特征,符合施行手法松解术
之作用力方向等力学原理致成,且无其他形式的致伤机制特征。
照片检查后,医方未将该骨折情况告知患方,亦未采取有效措施
治疗,致其右膝关节功能障碍,原鉴定结论正确,应予采信,患方
起诉理由成立。经向医方指出,后者未能提出辩解理由。一起
长达8年的艰难诉讼于两小时内调解结案。
【例2】某女,15岁。患系统性红斑狼疮,多脏器受损。某日
因感身体不适独自入某个体诊所求医,医生未详询病史和做必
要的检查,未发现原患疾病,误诊为“胃肠型感冒、心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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