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参加医疗纠纷技术鉴定的现状与思考
【关键词】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法医
【中图分类号】d922 16;d919.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 1007—9297(2004)01—0006—02
相当一段时期以来,医疗纠纷已经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一
个热点社会问题。医疗纠纷的处理是否公正,直接影响着当地
医疗卫生秩序、社会的安定以及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
医疗纠纷能否正确处理,关键是其技术鉴定能否做到公正。由
于以往人们对卫生行政机关鉴定和处理医疗纠纷技术鉴定的情
况不满,从而要求法医参加医疗纠纷案件技术鉴定的呼声日高。
为此2003年国务院顺应民心,在通过并公布施行的《医疗事故
处理条例》(后简称《条例》)及随后出台的一系列相关规定中。加
大了法医参与医疗纠纷以及医疗事故争议技术鉴定的力度,但
是相关鉴定程序上的固有缺陷,限制了法医应有作用的发挥,鉴
定与处理中不能正确维护患方合法权益的情况没有能得到根本
的改变。
《条例》较1987年《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明显不同点之一,是
为医疗事故以及医疗事故争议的解决指出了双方自行协商、卫
生行政部门处理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种途径,由当事人自
行选择。改变了过去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限制,使
当事人(主要是患方)有了选择司法程序民事救济这一最终手段
的机会和权利。尤其是那些并不刻意追求医疗事故责任、主要
要求医疗过失赔偿,或者对医学技术鉴定结论不满的患方,常愿
意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解决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
益。由于法医既懂医又知法和超脱于医疗纠纷之外的特殊地位
和身份,使医疗纠纷和医疗过失赔偿纠纷案件的法医技术鉴定
逐渐受到司法机关的重视和当事人的欢迎。不少人民法院也不
再把卫生行政机关主持下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作为受理起诉的
先决条件和审判裁决的惟一依据。各地实践证明,法医技术鉴
定已经开始发挥出其维护医疗纠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为医疗
过失赔偿纠纷案件的公正审理提供科学、公正的法律
【中图分类号】d922 16;d919.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 1007—9297(2004)01—0006—02
相当一段时期以来,医疗纠纷已经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一
个热点社会问题。医疗纠纷的处理是否公正,直接影响着当地
医疗卫生秩序、社会的安定以及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
医疗纠纷能否正确处理,关键是其技术鉴定能否做到公正。由
于以往人们对卫生行政机关鉴定和处理医疗纠纷技术鉴定的情
况不满,从而要求法医参加医疗纠纷案件技术鉴定的呼声日高。
为此2003年国务院顺应民心,在通过并公布施行的《医疗事故
处理条例》(后简称《条例》)及随后出台的一系列相关规定中。加
大了法医参与医疗纠纷以及医疗事故争议技术鉴定的力度,但
是相关鉴定程序上的固有缺陷,限制了法医应有作用的发挥,鉴
定与处理中不能正确维护患方合法权益的情况没有能得到根本
的改变。
《条例》较1987年《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明显不同点之一,是
为医疗事故以及医疗事故争议的解决指出了双方自行协商、卫
生行政部门处理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种途径,由当事人自
行选择。改变了过去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限制,使
当事人(主要是患方)有了选择司法程序民事救济这一最终手段
的机会和权利。尤其是那些并不刻意追求医疗事故责任、主要
要求医疗过失赔偿,或者对医学技术鉴定结论不满的患方,常愿
意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解决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
益。由于法医既懂医又知法和超脱于医疗纠纷之外的特殊地位
和身份,使医疗纠纷和医疗过失赔偿纠纷案件的法医技术鉴定
逐渐受到司法机关的重视和当事人的欢迎。不少人民法院也不
再把卫生行政机关主持下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作为受理起诉的
先决条件和审判裁决的惟一依据。各地实践证明,法医技术鉴
定已经开始发挥出其维护医疗纠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为医疗
过失赔偿纠纷案件的公正审理提供科学、公正的法律
法医参加医疗纠纷技术鉴定的现状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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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09-03-30 09:37:23发表“医学论文”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damishu.cn/article/1150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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