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精神卫生立法若干问题研究
【关键词】精神卫生,立法
【中图分类号】13922.16;r7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007—9297(2004)01—0071—06
- ●l --l.
刖 舌
保护弱者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依法管理国家的精神卫
生事业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之一。纵观历史,人们发现,除
公共卫生外,再没有一个医学领域吸引了立法者如此多的关
注① ——早在1800年英国便颁布了《精神错乱者法》,其后欧
美、日本等国家也相继进行精神卫生方面的立法;其中英国和日
本的立法还经过多次修订;我国的香港和台湾地区则相继于20
世纪90年代初修订和颁布了“精神卫生法”。
此外国际社会对精神障碍者的权利保护、精神卫生立法等
问题的特别关注也不断增强,并通过了一系列的国际性特别宣
言。世界精神病学会、世界心理卫生联合会等国际机构还通过
了《夏威夷宣言》(1983)、《保障精神患者权利的声明》(1989)、
《精神患者的人权宣言》(1989)等文件。1995年世界卫生组织
(who)精神卫生处又提出了《精神卫生保健法一 十项基本原
则》,作为各国政府制订和修改精神卫生法的参考。②
我国的精神卫生立法起草工作始于1985年,至今已历时十
余年,修改了20余次,并于2000年被列为卫生部立法项目,2001
年12月形成了目前最新的精神卫生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2002年精神卫生立法被列为法监司重点立法项目,目前各方面
工作也正在积极进行当中。
应当说,近年来我国精神卫生立法工作的步伐已经大大加
快了,而且距离最终出台也应为期不远。同时有学者也意识到
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我国精神卫生事业的发展亟须一部既适合
中国国情又与世界发达国家接轨的精神卫生法。那么怎样才能
达到这种要求,是个令人深思的问题,尤其是在这部法律正式颁
布实施之前。从总体上说,不仅要对国际发展趋势和通行做法
进行深入理解和研究,更要兼顾中国的具体国情。我们需要的、
已经久久期盼的,最好是一部“行之有效”的,而非“束之高阁”的
《精神卫生法》。
为此,本文中笔者将根据掌握的相关医学和法学知识,结合
在司法精神病学实务操作中的经验和体会,从考察人类对精神
障碍现象的理解和认识,以及现代精神医学的现状等基本问题
出发,结合我国的相关实际情况,对精神卫生立法工作中以及
· 71 ·
· 学位论文·
《草案》中所涉及的几个重要法学问题— — 自愿就医原则、医疗
看护制度以及法律责任中的一些相关问题,予以分析探讨,希望
能引起人们对我国精神卫生立法工作的真正关注,同时能对此
领域问题的学术研究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本文共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前言;第二部分,概论;第三部分,诊断和治疗;第四部
分,医疗看护制度;第五部分,精神障碍者的相关权利保障;第六
部分,关于法律责任制度中的若干问题。
第一章 概论
“精神障碍”是个古老而充满争议的话题。虽然其起因不
明,但人类从未停止过对其进行控制的种种尝试和努力。尽管
“当前现实还难令人满意,最常见的几种精神病的病因仍十分不
明确”,⑧ 但人类目前主要还是通过精神医学对精神障碍进行控
制的。
第一节描述性概念
有学者指出,“精神障碍”是在实践中形成的概念,它现在仍
在发展变化之中。参加这一实践的人并不限于医生和生物学
家,还有为数更多的心理学家、社会学家、教育工作者、社会工作
者、法律工作者和人类学家等。为了便于不同学科和专业之间
共同探讨这一问题,为了避免陷入一种“从一开始就纠缠于谁也
说不服谁的”的争论,人们采用了“描述性概念”的方式,即它本
身不涉及任何理论性假设,而只限于对事实和现象的辨认和界
定。④ 这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但却能够使大家对所要探讨
的对象有一个相对共同的认识。
以下所要讨论的,也就是关于这样一大类现象,即在不同的
时代、不同的国度、不同的人群中,有些人的某些行为,与其周围
的大多数人存在着或多或少的差异。大干世界,芸芸众生,人们
的行为当然不可能一模一样,如果从根本上就否认差异的存在,
将很难获得一种共同探讨的基础。
实际上对于大部分行为差异,通常并不会引起人们的特别
注意。但笔者这里将要讨论的这种差异,之所以不能为人们所
忽视.不一定因为其已经达到了违反风俗、道德、行政或者法律
等等社会规则那样严重的地步,有时它违反的只是一种被称为
“残余规则”(residual rules)的东西。违反残余规则的行为使人们
感到古怪,但除了这种感受以外似乎说不出更多的道理,⑤ 比
如:有些人反穿衣服是因为他(她)认为这是其“表里如一”的一
种表达方式;或者喜欢在街上随便找一个不认识的人,请他大吃
一顿;又或者睡眠很差终日觉得生不如死⋯ ⋯
① 引自,[英j威廉·f·拜纳姆著:《l9世纪医学科学史》,曹珍芬译,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页243。
② 参见,刘协和:“精神卫生立法倾注对精神患者的关爱”,www.ejr.org.en/whd/14.htm。
③ 引自,沈渔 5主编:《精神病学》(第3版),人民卫生出版社,1997年9月第3版第14次印刷,页ll。
④ 参见,许又新:《精神病理学—— 精神症状的分析》,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1998年版,页4-6。
⑤ 参见,许又新:《精神病理学—— 精神症状的分析》,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1998年版,页7。
· 72 ·
纵观历史,尽管具体所指并不完全相同,但人类对这一大类
现象曾赋予过许多不同的称谓:先知、中魔、附体、圣病、癫、狂、
痴、疯子、精神病、精神障碍、心理障碍等等,而相应的处理手段
也很不同。目前人类对此类现象已经基本达成一致,至少认为
其中的相当一部分“差异”现象,是由于人类的精神活动功能异
常造成的。甚至发现有些“精神障碍者”在其“头脑清醒”时,也
会认为其“精神活动功能异常”时的种种行为“有问题”。
这无疑会增强这种解释的可信度。
由此现代精神病理学也创造出~ 个重要的词汇来对类似现
象加以概括— — 自知力(关于“自知力”的探讨,详见本章第三
节)。
本文中笔者将这类现象称为“差异”现象或者“精神障碍”现
象,而将表现出这类现象的人称为“行为人”或者“精神障碍者”。
第二节跛足的医学
有学者称生物医学是“跛足的医学”。① 而如果将诊断和治
疗(或日对精神障碍的“控制”措施)这两大支柱相比较的话,笔
者认为从整体上说现代精神医学也是跛足的。
一
、现代精神医学诊断的尴尬
传统生物医学模式认为,每一种疾病都应在器官、细胞或生
物分子上找到可测量的形态学或化学的变化,都可以确定出生
物的或理化的特定原因,都应找到特异的治疗手段。② 按此理推
断,在产生人类精神活动的器官—— 大脑,也应当能够找到上述
变化,确定其特定原因,并找到特异的治疗手段。这在精神医学
领域中也不是没有:比如感染、缺氧、创伤对于智能障碍;嗜酒对
于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等等,可与医学中的其他亚学科相比,上述
情况所占比例实在太小了,除了少数几种能够被证明的中枢神
经系统器质性障碍之外,对于大多数精神障碍者,从脑电图到各
种影像学检查,从各种生化检查到病理切片,人们并未发现什么
系统的、有实际操作意义的证据。因此迄今为止人类精神活动
的具体生理、病理机制在生物医学上始终是个谜,生物医学病因
学在精神医学领域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它未能为人类,尤
其是人类在以法律调整相应社会关系时,做出人们习惯性期待
的贡献。
然而这恰恰更激发了人类对自身的精神活动机制进行不懈
探索的兴趣,包括医学在内的多角度的、尤其是在社会学参与下
的共同研究,导致社会精神病学在二战后确立了其目前在精神
医学中的重要地位。但尽管社会精神医学开始从更加广阔的视
角来研究精神障碍现象,可还是未能彻底解开人们心底的那个
谜团:精神活动和精神障碍到底是如何产生的!
所以在现代医学中,迄今为止只有对精神障碍的诊断是以
症状学为主要根据的,而且精神症状只能通过精神活动异常的
人的外显行为,如言谈、书写、表情、动作行为等表达或表现出
来。③ 对于精神障碍的诊断,尤其是像“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
神障碍”等等这样经典的精神障碍的诊断,“症状学标准”这种带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4年第11卷(第1期)
有明显主观评价色彩的标准仍占主导地位;而“社会功能明显受
损、现实检验能力受损”等“严重程度标准”,则更有赖于评价者
的主观认识。
因此,对于一个人是否存在精神障碍的评价,不是根据人类
精神活动状况本身,而是根据其“外显行为”,由其周围人来做出
的。所以与其说某人的精神状态正常与否,不如说某人的“外显
行为”正常与否—— 是否会被周围人定义为“差异”行为。
这种诊断方式需要一个前提条件— — “精神活动”与“外显
行为”之间在客观上存在一种绝对精密的对应关系,或者人们目
前已经有能力把握这种客观存在的精密对应关系。可事与愿
违,人类目前还没有能力完全把握这种精密对应关系,所以在实
践操作中常常遭到极大挑战,比如人们可能会问“医生预见严重
精神障碍者可能出现危害行为的准确性到底有多大”、“发病期
的精神病人能否有如同正常人那样的辨认和控制力”等等。④
与此同时,更为尴尬的是,对于这些“差异”行为,
【中图分类号】13922.16;r7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007—9297(2004)01—0071—06
- ●l --l.
刖 舌
保护弱者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依法管理国家的精神卫
生事业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之一。纵观历史,人们发现,除
公共卫生外,再没有一个医学领域吸引了立法者如此多的关
注① ——早在1800年英国便颁布了《精神错乱者法》,其后欧
美、日本等国家也相继进行精神卫生方面的立法;其中英国和日
本的立法还经过多次修订;我国的香港和台湾地区则相继于20
世纪90年代初修订和颁布了“精神卫生法”。
此外国际社会对精神障碍者的权利保护、精神卫生立法等
问题的特别关注也不断增强,并通过了一系列的国际性特别宣
言。世界精神病学会、世界心理卫生联合会等国际机构还通过
了《夏威夷宣言》(1983)、《保障精神患者权利的声明》(1989)、
《精神患者的人权宣言》(1989)等文件。1995年世界卫生组织
(who)精神卫生处又提出了《精神卫生保健法一 十项基本原
则》,作为各国政府制订和修改精神卫生法的参考。②
我国的精神卫生立法起草工作始于1985年,至今已历时十
余年,修改了20余次,并于2000年被列为卫生部立法项目,2001
年12月形成了目前最新的精神卫生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2002年精神卫生立法被列为法监司重点立法项目,目前各方面
工作也正在积极进行当中。
应当说,近年来我国精神卫生立法工作的步伐已经大大加
快了,而且距离最终出台也应为期不远。同时有学者也意识到
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我国精神卫生事业的发展亟须一部既适合
中国国情又与世界发达国家接轨的精神卫生法。那么怎样才能
达到这种要求,是个令人深思的问题,尤其是在这部法律正式颁
布实施之前。从总体上说,不仅要对国际发展趋势和通行做法
进行深入理解和研究,更要兼顾中国的具体国情。我们需要的、
已经久久期盼的,最好是一部“行之有效”的,而非“束之高阁”的
《精神卫生法》。
为此,本文中笔者将根据掌握的相关医学和法学知识,结合
在司法精神病学实务操作中的经验和体会,从考察人类对精神
障碍现象的理解和认识,以及现代精神医学的现状等基本问题
出发,结合我国的相关实际情况,对精神卫生立法工作中以及
· 71 ·
· 学位论文·
《草案》中所涉及的几个重要法学问题— — 自愿就医原则、医疗
看护制度以及法律责任中的一些相关问题,予以分析探讨,希望
能引起人们对我国精神卫生立法工作的真正关注,同时能对此
领域问题的学术研究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本文共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前言;第二部分,概论;第三部分,诊断和治疗;第四部
分,医疗看护制度;第五部分,精神障碍者的相关权利保障;第六
部分,关于法律责任制度中的若干问题。
第一章 概论
“精神障碍”是个古老而充满争议的话题。虽然其起因不
明,但人类从未停止过对其进行控制的种种尝试和努力。尽管
“当前现实还难令人满意,最常见的几种精神病的病因仍十分不
明确”,⑧ 但人类目前主要还是通过精神医学对精神障碍进行控
制的。
第一节描述性概念
有学者指出,“精神障碍”是在实践中形成的概念,它现在仍
在发展变化之中。参加这一实践的人并不限于医生和生物学
家,还有为数更多的心理学家、社会学家、教育工作者、社会工作
者、法律工作者和人类学家等。为了便于不同学科和专业之间
共同探讨这一问题,为了避免陷入一种“从一开始就纠缠于谁也
说不服谁的”的争论,人们采用了“描述性概念”的方式,即它本
身不涉及任何理论性假设,而只限于对事实和现象的辨认和界
定。④ 这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但却能够使大家对所要探讨
的对象有一个相对共同的认识。
以下所要讨论的,也就是关于这样一大类现象,即在不同的
时代、不同的国度、不同的人群中,有些人的某些行为,与其周围
的大多数人存在着或多或少的差异。大干世界,芸芸众生,人们
的行为当然不可能一模一样,如果从根本上就否认差异的存在,
将很难获得一种共同探讨的基础。
实际上对于大部分行为差异,通常并不会引起人们的特别
注意。但笔者这里将要讨论的这种差异,之所以不能为人们所
忽视.不一定因为其已经达到了违反风俗、道德、行政或者法律
等等社会规则那样严重的地步,有时它违反的只是一种被称为
“残余规则”(residual rules)的东西。违反残余规则的行为使人们
感到古怪,但除了这种感受以外似乎说不出更多的道理,⑤ 比
如:有些人反穿衣服是因为他(她)认为这是其“表里如一”的一
种表达方式;或者喜欢在街上随便找一个不认识的人,请他大吃
一顿;又或者睡眠很差终日觉得生不如死⋯ ⋯
① 引自,[英j威廉·f·拜纳姆著:《l9世纪医学科学史》,曹珍芬译,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页243。
② 参见,刘协和:“精神卫生立法倾注对精神患者的关爱”,www.ejr.org.en/whd/14.htm。
③ 引自,沈渔 5主编:《精神病学》(第3版),人民卫生出版社,1997年9月第3版第14次印刷,页ll。
④ 参见,许又新:《精神病理学—— 精神症状的分析》,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1998年版,页4-6。
⑤ 参见,许又新:《精神病理学—— 精神症状的分析》,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1998年版,页7。
· 72 ·
纵观历史,尽管具体所指并不完全相同,但人类对这一大类
现象曾赋予过许多不同的称谓:先知、中魔、附体、圣病、癫、狂、
痴、疯子、精神病、精神障碍、心理障碍等等,而相应的处理手段
也很不同。目前人类对此类现象已经基本达成一致,至少认为
其中的相当一部分“差异”现象,是由于人类的精神活动功能异
常造成的。甚至发现有些“精神障碍者”在其“头脑清醒”时,也
会认为其“精神活动功能异常”时的种种行为“有问题”。
这无疑会增强这种解释的可信度。
由此现代精神病理学也创造出~ 个重要的词汇来对类似现
象加以概括— — 自知力(关于“自知力”的探讨,详见本章第三
节)。
本文中笔者将这类现象称为“差异”现象或者“精神障碍”现
象,而将表现出这类现象的人称为“行为人”或者“精神障碍者”。
第二节跛足的医学
有学者称生物医学是“跛足的医学”。① 而如果将诊断和治
疗(或日对精神障碍的“控制”措施)这两大支柱相比较的话,笔
者认为从整体上说现代精神医学也是跛足的。
一
、现代精神医学诊断的尴尬
传统生物医学模式认为,每一种疾病都应在器官、细胞或生
物分子上找到可测量的形态学或化学的变化,都可以确定出生
物的或理化的特定原因,都应找到特异的治疗手段。② 按此理推
断,在产生人类精神活动的器官—— 大脑,也应当能够找到上述
变化,确定其特定原因,并找到特异的治疗手段。这在精神医学
领域中也不是没有:比如感染、缺氧、创伤对于智能障碍;嗜酒对
于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等等,可与医学中的其他亚学科相比,上述
情况所占比例实在太小了,除了少数几种能够被证明的中枢神
经系统器质性障碍之外,对于大多数精神障碍者,从脑电图到各
种影像学检查,从各种生化检查到病理切片,人们并未发现什么
系统的、有实际操作意义的证据。因此迄今为止人类精神活动
的具体生理、病理机制在生物医学上始终是个谜,生物医学病因
学在精神医学领域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它未能为人类,尤
其是人类在以法律调整相应社会关系时,做出人们习惯性期待
的贡献。
然而这恰恰更激发了人类对自身的精神活动机制进行不懈
探索的兴趣,包括医学在内的多角度的、尤其是在社会学参与下
的共同研究,导致社会精神病学在二战后确立了其目前在精神
医学中的重要地位。但尽管社会精神医学开始从更加广阔的视
角来研究精神障碍现象,可还是未能彻底解开人们心底的那个
谜团:精神活动和精神障碍到底是如何产生的!
所以在现代医学中,迄今为止只有对精神障碍的诊断是以
症状学为主要根据的,而且精神症状只能通过精神活动异常的
人的外显行为,如言谈、书写、表情、动作行为等表达或表现出
来。③ 对于精神障碍的诊断,尤其是像“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
神障碍”等等这样经典的精神障碍的诊断,“症状学标准”这种带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4年第11卷(第1期)
有明显主观评价色彩的标准仍占主导地位;而“社会功能明显受
损、现实检验能力受损”等“严重程度标准”,则更有赖于评价者
的主观认识。
因此,对于一个人是否存在精神障碍的评价,不是根据人类
精神活动状况本身,而是根据其“外显行为”,由其周围人来做出
的。所以与其说某人的精神状态正常与否,不如说某人的“外显
行为”正常与否—— 是否会被周围人定义为“差异”行为。
这种诊断方式需要一个前提条件— — “精神活动”与“外显
行为”之间在客观上存在一种绝对精密的对应关系,或者人们目
前已经有能力把握这种客观存在的精密对应关系。可事与愿
违,人类目前还没有能力完全把握这种精密对应关系,所以在实
践操作中常常遭到极大挑战,比如人们可能会问“医生预见严重
精神障碍者可能出现危害行为的准确性到底有多大”、“发病期
的精神病人能否有如同正常人那样的辨认和控制力”等等。④
与此同时,更为尴尬的是,对于这些“差异”行为,
我国精神卫生立法若干问题研究
点击下载
本文2009-03-30 09:32:18发表“医学论文”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damishu.cn/article/115094.html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发表评论, 登录 或者 注册
最新文档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