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民事行为能力欠缺宣告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摘 要】我国民事法律对精神病人民事行为能力欠缺者设有宣告制度,该制度的实行对精神病人的权益保护存在
诸多不利因素,建议借鉴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当代的法律法规,完善国内相关法律规定。
【关键词】民事行为能力欠缺;精神病人的人权;监护人
【中图分类号】d91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lo07—9297(2006)03—0305—07
analysing our disadvantages on the declared incompetent system of an inssne patient and suggesting of pe rfecting relative
legal rule.he tian.southwest university of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chongqing400031,china
disadvantages of the declared incompetent system for an insane person in china and countermeasures he tian.southwest uni—
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chongqing 40003 1,china
【abstract】there is a declared incompetent system of an insane patient who is mental incompetent in our civil law.its
execution causes some unsatisfactory results of human rights of an insane patient.therefore,experience of other countries may
be learned to perfect our concerning legal rules.
【key words】the adult mental incompetent,human risht~of an insane patient,guardian.
一
、我国民事行为能力制度概况
凡以私法自治为基础的国家。均设有民事行为能
力制度。我国民事行为能力制度针对未成年人和精神
病人作了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划分,用三分法将其分
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
为能力。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
神病人除设立了成年人监护制度外。还专门设立了宣
告制度。这一制度性规定见于《民法通则》第19条:
“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
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人.. ”它与大陆法系国家的成年人禁治产和准禁
治产宣告制度颇有类似之处。被认为发挥了保障社会
秩序的作用 ,目前。国内民法学界绝大多数人对宣告
制度持积极肯定态度,已出台的三个民法典草案几乎
一致地原封保留了精神病人民事行为能力欠缺的宣
告制度。对此,笔者不敢苟同。参照世界法律相关问题
的变动情况。结合国内民法对精神病人人权保护的实
际效果,笔者发现我国民事行为能力欠缺的宣告制度
存在诸多疏漏:第一。忽视了精神病人的残留行为能
力.从而不同程度地阻碍了病人顺利行使自我决定
权;第二,对精神病人权利的约束多于保护;第三,与
保护精神病人的隐私权相冲突;第四,行为能力欠缺
宣告制度中的主体仅限于精神病人面太窄。民法是一
部权利法,精神病人又是社会的弱势群体,现代国际
社会倡导建立对弱势群体格外关照的法律理念,正值
我国制定民法典之际,认真仔细地检讨和完善现行的
民事行为能力欠缺的宣告制度不但具有重要的现实
意义而且还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个国家的民事法律对精神病人人权的保护程
度如何,透过民事行为能力鉴定状况可以间接观察出
来。我国精神病的司法鉴定状况。一是刑事责任能力
的鉴定数量远远高于民事行为能力的鉴定数量;二是
在为数不多的民事行为能力鉴定中诉讼行为能力的
鉴定占了绝大多数,① 而缔约能力、遗嘱能力的鉴定
少之叉少。英美国家则是以缔约能力、遗嘱能力鉴定
为主。从医学上说。在世界范围内精神病属人类常见
疾病之一,虽然罹患者众多,但他们中成为犯罪嫌疑
人的毕竟是极少数;一般说来,精神病本身不会缩短
[作者简介]何恬(1958一),女,汉族,重庆人,医学学士,法学硕士,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主要从事司法精神病学的教学和鉴定工作;
tel:+86—23—6l702559:e-mail:hetian@swup1.edu.cn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成果(05jazh019)。
① 马长锁、方明昭等:《民事行为能力的司法精神病学鉴定(附33例分析)》,http://www.angelaw.corn./medlaw/psych11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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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的寿命,病人生活在社会中必然要参与各种民事
活动,终其一生很难说他从不与别人发生任何重大的
民事法律关系。照此推理,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鉴
定数量应当远远高于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数量才符合
生活的实际,可是有目共睹的现状却完全背离了生活
的逻辑。另外缔约能力、遗嘱能力的鉴定更多体现的是
民事法律对精神病人及亲属经济权益的维护;从某种
程度上说诉讼行为能力的鉴定却更多地反映了法律对
精神病人诉权的限制(当然,病人精神活动因受到妄想
的症状控制时,为避免他们的缠诉很有必要限制其诉
权)。从这一侧面折射出国内民法对病人权益保护存在
欠缺。确有探究的必要
在讨论之前.先来了解一下民法的相关概念和观
念。按民事行为能力的通说,即广义民事行为能力说,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通过自己的行
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或资格.它不仅
包括自然人为合法行为而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
务的能力,而且包括自然人对其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
任的能力。即自然人对其实施的不法行为承担民事责
任的能力或资格为广义的民事行为能力所包容。是民
事行为能力的一个方面。狭义的民事行为能力仅指自
然人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责
任能力的状况与狭义民事行为能力的状况及其判定依
广义民事行为能力说标准自应是一一对应的。
精神病人的违法行为造成他人的人身伤害或/和
财产损失时.无论其刑事责任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如
何,受害人都具有法定的索赔权利,法律依据为《民法
通则》第133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
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
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
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
护人适当赔偿..”因此,涉及精神病人民事责任相关
的赔偿问题.通过鉴定确认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无多
大实际意义。鉴于此,本文中所指的民事行为能力为狭
义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包含民事责任能力。
现代民法在静态的民事关系和动态的民事流转发
生冲突时,更强调交易的便捷和快速。为维护交易的安
全和保护善意的第三人,国内民法学人士普遍认为:年
满l8周岁的成年自然人应确定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即使实际上并不具备完全的判断能力,如果未经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6年第13卷(第4期)
过法定程序对其欠缺行为能力进行宣告,也认定其具
有完全意思能力。∞相反,已宣告为欠缺行为能力的精
神病人,在撤销宣告前,即使实际具备完全的判断能
力,也认定其没有意思能力或者意思能力不完全。这
样,方可达到将自然人的意思能力“定型化”的目的.以
保护民事流转秩序 ②
众所周知,社会对精神病患者还缺乏应有的了解
和谅解,精神病患者在我国尚未得到公平的对待.同时
法律对精神病人的救济措施也相对不足.一些行政法
规和地方规定对精神病人极不合理,如继北京幼儿园
发生精神病人行凶惨案后,重庆出台了有精神病史的
人(注:不管他是否因病而有危险)不能在幼儿园、小学
就职的地方规定。精神病患者得不到应有的同情和帮
助,不同程度的歧视、非议、排挤、嫌弃、回避、隔离乃至
拘禁精神病的现象反而时有发生。精神病患者不仅要
遭受疾病的折磨,而且还要遭受社会的压力。生活难、
社交难、上学难、就业更难,是我国精神病患者所普遍
面临的处境。即使病情已经缓解,具备了一定的工作能
力,却也难以寻求贡献自己力量的机会。③在这种社会
氛围下,不难想象病人家属为什么要想方设法隐瞒病
情,非到万不得已是不会向法院提出宣告申请。以上两
方面的因素导致了法律对精神病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
在实际运作中难以落实。这也是我国司法精神病民事
行为能力鉴定数量偏低的症结所在。
即便对精神病人作了民事行为能力鉴定。其结果
宣告对病人而言并非完全有利.如一旦某位患者被法
院宣告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无异于告知天下他丧失
诉讼的行为能力,按时下民法学界“定型化”的观
浅析我国民事行为能力欠缺宣告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本文2009-03-27 16:09:19发表“医学论文”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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