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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的争议病历

栏目:医学论文发布:2009-03-27浏览:2238下载186次收藏
【关键词】医疗事故鉴定;病历;争议
【中图分类号】d919.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6)04—0000-00
随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暂行办法》的实施,各种医疗纠纷的处理也越来越规
范,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医疗纠纷的案例越来越多,然
而,在具体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尤其是在鉴定过程中,
往往要涉及病历资料真实性认定的问题。病历资料是
否真实,是医患双方关注的焦点之一,是医疗事故技术
鉴定能否进行的重要根据,所以对病历资料的真实性
认定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在实际t作中.医患双方对病历真实性的争议给
医鉴t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如何正确对待病历,如
何处理争议病历,已成为医鉴过程中经常遇到的问题。

、重视病历的接收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8条及《医疗事故技
术鉴定暂行办法》第l6条的规定,双方必须提交病历
资料原件,对于提交的材料不真实的,医学会可以中止
鉴定。可见,对于提交什么材料,提出了具体要求,因
此,医学会在签收病历时,在没有特殊原因的情况下,
必须让双方提交原件,同时,要写明页码数。所有的辅
助检查(包括影像检查等),除了有笼统的数字外,应当
注明片号(同一个片号要写明检查et期及张数)、检验
单号,以防在以后的鉴定中留下隐患。对于所有提交
的复印件,只要没有合法的手续(证明与原件相符),一
律拒收,防止伪造,影Ⅱ『谧定结论。作者在鉴定过程中,
曾收到过双方提交的不一样的出院小结(按规定应该
为一式两份),但由于当时没引起重视,虽然都是原件,
内容却有不同,给后来的鉴定工作增添了不少的困难,
如果当时就引起足够的重视 可以先中止,待此问题解
决后再进行下一步t作。
二、强调病历真实性的确认
病历资料属于书证的一种。病历的内容能证明该
医疗行为的事实,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及合法性,病历资
料的证明作用是十分明显的,因此,病历的真实性对于
双方来说都非常重要。
对于双方摄爻的材料,凡是已经经法院质证的。可
以直接进入以后的程序。如果是行政委托、医患双方共
同委托(包括材料未经开庭质证的司法委托)。就应该.
重视病历的真实性。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对于病历资料
真实性的认定问题尚没有具体规定,因此,作者认为在
抽取专家前必须先确定材料的真实性,否则,结论的说
服力就会大打折扣。具体做法是:对于没有封存的病历
资料及医方提交的其他客观材料(不包括答辩等辅助
材料),均全部提供给患方,以便其确认医方是否存在
伪造、涂改等情况(主要指形式要件),同样。将患方掌握
的病历(主要是就医的门诊病历)等资料(不包括陈述材
料),完全提供给医疗机构,确认其真实性。如果双方认
可资料真实,则进行抽取专家及以后的程序,如果任何
一方提 异议.则让提出异议的一方写 具体的意见
及理由,根据争议情况决定是否需要中止鉴定程序。
三、对争议病历的处理
根据卫医发[20021190号《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
行)》的要求,住院病历的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
时、完整;应当文字t整、字迹清晰、表达准确、语句通
顺、标点正确。书写过程中 现错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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