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的争议病历
【关键词】医疗事故鉴定;病历;争议
【中图分类号】d919.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6)04—0000-00
随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暂行办法》的实施,各种医疗纠纷的处理也越来越规
范,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医疗纠纷的案例越来越多,然
而,在具体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尤其是在鉴定过程中,
往往要涉及病历资料真实性认定的问题。病历资料是
否真实,是医患双方关注的焦点之一,是医疗事故技术
鉴定能否进行的重要根据,所以对病历资料的真实性
认定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在实际t作中.医患双方对病历真实性的争议给
医鉴t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如何正确对待病历,如
何处理争议病历,已成为医鉴过程中经常遇到的问题。
一
、重视病历的接收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8条及《医疗事故技
术鉴定暂行办法》第l6条的规定,双方必须提交病历
资料原件,对于提交的材料不真实的,医学会可以中止
鉴定。可见,对于提交什么材料,提出了具体要求,因
此,医学会在签收病历时,在没有特殊原因的情况下,
必须让双方提交原件,同时,要写明页码数。所有的辅
助检查(包括影像检查等),除了有笼统的数字外,应当
注明片号(同一个片号要写明检查et期及张数)、检验
单号,以防在以后的鉴定中留下隐患。对于所有提交
的复印件,只要没有合法的手续(证明与原件相符),一
律拒收,防止伪造,影Ⅱ『谧定结论。作者在鉴定过程中,
曾收到过双方提交的不一样的出院小结(按规定应该
为一式两份),但由于当时没引起重视,虽然都是原件,
内容却有不同,给后来的鉴定工作增添了不少的困难,
如果当时就引起足够的重视 可以先中止,待此问题解
决后再进行下一步t作。
二、强调病历真实性的确认
病历资料属于书证的一种。病历的内容能证明该
医疗行为的事实,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及合法性,病历资
料的证明作用是十分明显的,因此,病历的真实性对于
双方来说都非常重要。
对于双方摄爻的材料,凡是已经经法院质证的。可
以直接进入以后的程序。如果是行政委托、医患双方共
同委托(包括材料未经开庭质证的司法委托)。就应该.
重视病历的真实性。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对于病历资料
真实性的认定问题尚没有具体规定,因此,作者认为在
抽取专家前必须先确定材料的真实性,否则,结论的说
服力就会大打折扣。具体做法是:对于没有封存的病历
资料及医方提交的其他客观材料(不包括答辩等辅助
材料),均全部提供给患方,以便其确认医方是否存在
伪造、涂改等情况(主要指形式要件),同样。将患方掌握
的病历(主要是就医的门诊病历)等资料(不包括陈述材
料),完全提供给医疗机构,确认其真实性。如果双方认
可资料真实,则进行抽取专家及以后的程序,如果任何
一方提 异议.则让提出异议的一方写 具体的意见
及理由,根据争议情况决定是否需要中止鉴定程序。
三、对争议病历的处理
根据卫医发[20021190号《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
行)》的要求,住院病历的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
时、完整;应当文字t整、字迹清晰、表达准确、语句通
顺、标点正确。书写过程中 现错字
【中图分类号】d919.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6)04—0000-00
随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暂行办法》的实施,各种医疗纠纷的处理也越来越规
范,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医疗纠纷的案例越来越多,然
而,在具体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尤其是在鉴定过程中,
往往要涉及病历资料真实性认定的问题。病历资料是
否真实,是医患双方关注的焦点之一,是医疗事故技术
鉴定能否进行的重要根据,所以对病历资料的真实性
认定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在实际t作中.医患双方对病历真实性的争议给
医鉴t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如何正确对待病历,如
何处理争议病历,已成为医鉴过程中经常遇到的问题。
一
、重视病历的接收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8条及《医疗事故技
术鉴定暂行办法》第l6条的规定,双方必须提交病历
资料原件,对于提交的材料不真实的,医学会可以中止
鉴定。可见,对于提交什么材料,提出了具体要求,因
此,医学会在签收病历时,在没有特殊原因的情况下,
必须让双方提交原件,同时,要写明页码数。所有的辅
助检查(包括影像检查等),除了有笼统的数字外,应当
注明片号(同一个片号要写明检查et期及张数)、检验
单号,以防在以后的鉴定中留下隐患。对于所有提交
的复印件,只要没有合法的手续(证明与原件相符),一
律拒收,防止伪造,影Ⅱ『谧定结论。作者在鉴定过程中,
曾收到过双方提交的不一样的出院小结(按规定应该
为一式两份),但由于当时没引起重视,虽然都是原件,
内容却有不同,给后来的鉴定工作增添了不少的困难,
如果当时就引起足够的重视 可以先中止,待此问题解
决后再进行下一步t作。
二、强调病历真实性的确认
病历资料属于书证的一种。病历的内容能证明该
医疗行为的事实,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及合法性,病历资
料的证明作用是十分明显的,因此,病历的真实性对于
双方来说都非常重要。
对于双方摄爻的材料,凡是已经经法院质证的。可
以直接进入以后的程序。如果是行政委托、医患双方共
同委托(包括材料未经开庭质证的司法委托)。就应该.
重视病历的真实性。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对于病历资料
真实性的认定问题尚没有具体规定,因此,作者认为在
抽取专家前必须先确定材料的真实性,否则,结论的说
服力就会大打折扣。具体做法是:对于没有封存的病历
资料及医方提交的其他客观材料(不包括答辩等辅助
材料),均全部提供给患方,以便其确认医方是否存在
伪造、涂改等情况(主要指形式要件),同样。将患方掌握
的病历(主要是就医的门诊病历)等资料(不包括陈述材
料),完全提供给医疗机构,确认其真实性。如果双方认
可资料真实,则进行抽取专家及以后的程序,如果任何
一方提 异议.则让提出异议的一方写 具体的意见
及理由,根据争议情况决定是否需要中止鉴定程序。
三、对争议病历的处理
根据卫医发[20021190号《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
行)》的要求,住院病历的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
时、完整;应当文字t整、字迹清晰、表达准确、语句通
顺、标点正确。书写过程中 现错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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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09-03-27 16:06:26发表“医学论文”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damishu.cn/article/1143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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