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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辅助生殖子女的亲权关系认定

栏目:医学论文发布:2009-03-27浏览:2940下载262次收藏
【摘要】生物基因工程学科的最新发展,为人类福祉的增进,提供无限广阔的前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即属其一,它
在造福人类的同时,也带来了大量涉及社会、道德、伦理和法律方面的问题。本文通过对自然生殖状态亲子关系的剖析,对
照性分析如何认定人工辅助生殖的子女在法律上的地位。
【关键词】辅助生殖;亲子关系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297(2006)04—0279—05
生殖即为生养繁殖后代,是生物繁殖进化的首要
条件,包括无性生殖和有性生殖两种方式。前者由母体
直接产生后代,后者则由两性细胞(精子和卵子)结合
而成。人类生殖方式属于有性生殖,人类一直是按照这
种传统自然的生殖方式进行生儿育女、繁衍后代。①然
而,一方面,在人类自身发育过程中出现的不育症却一
直困扰着相当一部分患者及其家庭。另一方面,由于
人类生存环境的日趋恶化,一部分人的生育能力也在
不断下降。有统计资料表明,“世界上有10%的夫妇有
不育症”、“当今男性精液中精子的平均含量只相当于
20世纪初的50%”。从我国的情况来看,平均每10对
夫妇中就有1对不能正常生育,而其中25%~30%的患
者无法通过传统的医疗手段治愈。这些都为人t辅助
生殖技术的存在和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社会背景。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实质上是把生物基因工程用于
人工授精、试管婴儿和异体孕育等,从而取代了性交、
输卵管授精、自体子宫孕育的自然生殖过程的一部分
或全部。应该说.该技术不仅能给予不育者生理上的
补偿,而且能使其在心理上得到满足,所以它给不育患
者带来了福音.为人类福祉的增进提供了无限广阔的
前景。但凡事都有其两面性,生命科学越是向前发展,
伴随的生命社会关系问题也越来越多而且越来越复
杂。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同其他许多现代科学技术一样。
也是一把“双刃剑”。它在造福人类的同时,也带来了大
量涉及社会、道德、伦理和法律方面的问题。②
在这众多问题之中.笔者就不同类型的辅助生殖
技术所产生子女,探讨其在法律上如何认定亲子关系。
一 自然生殖状态下亲子关系的解构
(一)亲子关系的概念和种类
亲子关系,又称为父母子女关系,在法律上指父母
和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里的亲,指的是父母,子
指的是子女。亲子关系是最近的直系血亲关系,是家庭
关系的核心。
亲子关系的种类,是研究亲子制度首先要解决的
一个重要问题,各国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很大差别。我国
现行婚姻法中,父母子女关系可分为以下两大类:一类
是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它基于子女出生这一自
然事实而发生的父母子女关系。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
关系是客观存在的,除了父母子女一方死亡外,不能人
为解除。而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也只能因父母将子女送
养而消灭。这种父母子女关系依据父母是否有婚姻关
系而分为婚生父母子女关系和非婚生父母子女关系。
另一类是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即指本无该种血
亲应具有的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认其与自然血亲具
[作者简介]施烧玲(1973一),女,汉族,大学学历,助理审判员, rel:13862102255;e-mail:fy_shixia ng1@sina.corn
① 冯建妹:《生殖技术法律问题研究》;载于: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8卷,第63页。
② :tin萍:《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研究》,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17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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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同等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亲子关系,所以这是一种人
为设定而法律加以确认的亲子关系。这种父母子女关
系包括养父母子女关系和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
关系。此类亲子关系基于法律拟制而产生.也可以依
法因收养解除或继父母与生父母离婚以及相互抚养关
系的变化而消灭。
(二)父母与亲生子女
虽然以上论述多种父母子女关系,但在现实生活
中,绝大多数的亲子关系属于父母与亲生子女之间的
关系。关于父母、子女的含义,《德国民法典》中做出了
明确的定义。其第1591条和1592条规定:“子女的母
亲是子女所由之出生的女子”,“子女的父亲是(1)在子
女出生时已与该子女的母亲结婚的人;(2)已认可父亲
身份的人;(3)其父亲身份依法为法院确认的人。”①
(三)亲子关系的推定
亲子身份的确立是亲子间权利义务发生的前提
母亲与子女的亲子关系是明显的.可以根据子女出生的
事实加确定,不必经过法律手续;而父子关系的确定则
相对复杂。由于存在生物性父亲与社会性父亲不相符的
事实,就需要对父子关系加以确定。婚姻的目的是在于
确定社会性父亲。对于生物性父亲的确定倒属其次。
基于此,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均认可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生育的子女为婚生子女,但具体规定上有
细节性的差异。日本采取婚生子女推定制度。婚生子
女的推定要具备以下要件:首先。母亲是具有妻子身份
的人;其次,必须在婚姻期间怀胎。日本民法第772条
第2款规定:“自婚姻成立之日起200天后或自婚姻解
除或撤销之ft起300日内所生子女。推定为婚姻中怀
胎的子女”。② 非婚生子女采取认领和准正制度。其与
母亲的关系,可以通过分娩的事实来确定。而父亲则必
须通过认领来确定。在美国,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父母
双方所生的子女在出生时即取得婚生子女的身份。父
母离婚或丈夫在子女出生前死亡的。如果子女在婚姻
终止后的合理期间内出生(通常为10个月或300天).
并不影响子女的婚生身份。我国法律中对婚生子女的
确认则没有明确的规定。
二、辅助生殖技术的种类
辅助生殖技术包括以下几种类型:人t授精、体外
受精和胚胎移植以及其他的辅助生殖衍生技术。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6年第l3卷(第4期)
(一)人工授精(artificial insemination)
人工授精是指通过人工方式将丈夫或供者的精子
注入到女性生殖道内,包括阴道内、宫颈内、宫腔内、输
卵管内等,以帮助不孕不育夫妇获得妊娠的一种助孕
方法。③
按照精子的来源,人t授精的种类分为夫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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