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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医疗事故争议纠纷的诉讼管辖

栏目:医学论文发布:2009-03-27浏览:2144下载246次收藏
【摘要】本文从正反两方面论述了医疗纠纷中以“侵权结果发生地”确定管辖权的合理性及必要性。并从司法实践出发,
就如何从证据法学角度认定“结果发生地”的相关事实阐述了作者的观点。
【关键词】医疗纠纷;管辖;侵权结果发生地;程序法事实;较高程度的盖然性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b ‘
【文章编号】1007—9297(2006)01—0027—04
revisit of the jurisdiction over medical litigation. song.l删school,nanjing city sanjiang college,nanjing,china
【abstract】both of th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of claiming jufisdiction over medical disputes according to the place
where the result of tort has taken place are discussed in terms of rationality and necessity. moreover, some opinions about how to
confirm the place where the result of tort has actually taken place are give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evidence law.
【key words】medical dispute,jurisdiction,the place where the result of tort take place,procedural facts,proof on a balance
of probabilities
在《法律与医学杂志》2003年第lo卷(第4期)
上,笔者认真地阅读了沈成良先生撰写的《医疗事故
争议纠纷的诉讼管辖》(以下简称“原文”)一文,“原
文”通过一个具体案例的分析,阐述了作者的核心观
点—— 医疗事故纠纷不应以“侵权结果发生地”确立
管辖权。对此观点,笔者难以苟同。考虑到管辖问题在
医疗纠纷中的重大实际意义以及《法律与医学杂志》
在医学、法律界深远的影响力,笔者深感有必要再次
借助本杂志对这一问题从理论上作进一步的探讨。

、医疗纠纷以“侵权结果发生地”确立管辖权具
有法律依据
(一)符合我国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
1.《民事诉讼法》第29条明确规定:“因侵权行为
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
辖。”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民事诉讼
法第29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
侵权结果发生地”。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属于特殊
地域管辖范畴,而“原告就被告”是一般地域管辖的原
则性规定。依“特殊”优先于“一般”的原则,优先适用
于特殊地域管辖无可质疑。“原文”提出:“民事诉讼中
关于因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的规定,仅适用于因产品质
量不合格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以及因侵犯
名誉权提的诉讼”,①不知有何法律依据?
【作者简介】彭松(1968一),男,汉族,陕西人,主治医师,法律硕士。主要教学和科研方向为民法、民事诉讼法。
tel:13913874831;025-51998691;e—mail:pengsonsnju@sohu.com
① 沈成良,《医疗事故纠纷的诉讼管辖》.载于《法律与医学杂志》2o03年第10卷第4期第20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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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
队向地方开放的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赔偿纠纷由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的复函》第1条规定:“中国人
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向地方开放的医
疗单位,在医治地方伤病员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
当事人起诉要求医疗单位赔偿经济损失的,应按照我
院1989年lo月10日法(行)函[1989163号复函的规
定精神,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军事法院无管辖权”。该条的主旨是解决此类纠纷中
军事法院与地方人民法院的管辖权问题。即地方人员
在部队医院看病引起的医疗纠纷由地方人民法院管
辖,是原则性规定:而第2条规定:“你院请示的黄理
权诉武警河池支队医疗事故赔偿纠纷一案,由河池市
人民法院管辖”,是针对具体个案的批复,是第1条所
规定的原则在实践中的具体应用。“原文”忽略第1
条.直接引用第2条,并据此得出结论:“最高院此条
复函已明确部队向地方开放的医疗单位发生医疗事
故赔偿纠纷,应由医疗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①
没有搞清楚该司法解释主要是解决地方法院与军事
法院的管辖权问题,而不是(“原文”所讨论的)地方法
院之间的管辖权问题。
需要强调的是,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22条关于
请求权竞合的规定,医疗事故纠纷中既可以选择提起
侵权之诉,也可以选择提出违约之诉。但两种不同的
诉讼请求,可能会导致管辖权不同的归属。根据“原
文”所提供案例的描述:“现卢某以侵权损害为诉由请
求损失赔偿”,②可以看出患者并没有提起违约之诉,
安徽某法院按照侵权之诉。根据“侵权结果发生地”行
使管辖权完全符合我国法律的现行规定。
(二)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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