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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副作用作为医疗事故鉴定的客观依据

栏目:医学论文发布:2009-03-27浏览:2378下载244次收藏
【关键词】药物;副作用;医疗事故鉴定
【中文图书号】d919.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7)03—0168-02
作为省级医疗事故鉴定专家,大多接手经地、市
级鉴定。医患双方仍相持不下的案例,找到医患双方
都能认可的客观依据,方能使医疗纠纷终结。现报告
以药物副作用作为医疗事故鉴定的客观依据终结的
两个案例。
案例资料
【案例1】患者,男,37岁。因心跳骤停在当地某
医院急救。值班医生在行cpr同时,护士遵口头医
嘱在患者前臂皮下注射肾上腺素1 mg。数分钟后患
者心跳恢复。但血压在90—80/60—50之间。躁动、意
识不清。8 h后患者终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抢救无效死
亡。医生补抢救记录时写:皮下注射正肾上腺素(又
名去甲肾上腺素)1 mg,家属认为用错药致患者抢救
无效死亡而引发医疗纠纷。鉴定时距患者死亡
已数年,尸体腐化法医无法取得尸检证据。鉴定专家
询问家属透露在病人死亡后第二天曾探望过。未发
现患者手臂有任何病变。从而间接证明护士当时遵
医嘱皮下注射的是肾上腺素,属医生笔误。鉴定结
论:不构成医疗事故。
【案例2】患儿1,女,7岁。误服“1605”污染的
玉米粥昏迷1 h。当地医院医嘱用0.5 mg/2 ml阿托
品急救,在院18个小时共用阿托品212支。累计
106 mg,用药之初患儿症状有所好转。但随着阿托品
的继续使用患儿逐渐深昏迷,转至县医院时查体:全
身皮肤粘膜干燥,灼热,颜面、颈部、前胸皮肤潮红,
双瞳孔散大4.5 mm,双肺呼吸音粗糙。未闻及干、湿
鸣。心率160次/min,胆碱酯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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