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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面部锯齿伤的法医学鉴定

栏目:医学论文发布:2009-03-26浏览:2655下载255次收藏
【关键词】面部损伤;疤痕形态;损伤程度
【中图分类号】d919.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7)01-00s8-02
在两院两部颁布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以下简称《标准》中,对面部损伤的法医学损伤程度
鉴定已有相应条款作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在法医
临床检案中基本上能做到有章可循、有条可依。根据
《标准》可以看出。面部损伤程度的鉴定原则主要依
据损伤对面部容貌的毁损程度和对面部器官功能的
丧失程度。单纯颜面部创伤的损伤程度鉴定主要依
据其对容貌的毁损程度.包括创口的长度和创伤愈
合后遗留的疤痕及色素改变的大小(长度和面积)。
笔者在法医临床检案中遇到一起颜面部特殊损伤
(条状锯齿创)的法医学损伤鉴定,在用《标准》中的
具体条款去评定损伤程度时出现了争议,现将详细
情况予以报告。
案 例
某年1o月5日,本辖区的某宾馆客房内发生一
起持械抢劫案件,犯罪分子抢走现金2 000余元,西
门子手机1部.并将被害人致伤。致伤工具为手、足
和一把刀背带锯齿的长砍刀。
法医临床学检验:被鉴定人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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