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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国家审计机关如何推动提高社会审计报告质量? 《审计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社会审计是审计体系中重要的一环,是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一支重要力量。调查发现:社会审计机构总体上能够按照注册会计师行业基本准则执业,但也存在资料收集不全面、审计程序不到位,导致审计结果不能完全真实地反映被审计单位资产负债情况;同时,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果重视不够,没有全面应用审计成果来加强和规范财务管理。 一、调查发现的突出问题 (一)基本程序履行不到位。发现4个方面基本程序不到位的问题。一是书面声明无相关单位盖章。根据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的相关要求,社会审计组织应在审计前向被审计的有关单位获取书面声明,明确相关责任。但核查发现,被审计单位的书面声明没有盖章。二是审计报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不在项目组成员中。审计报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应参与到审计项目中,但核查发现审计方案中项目组成员里没有报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三是相关文书落款时间不一致。被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档案中,审计报告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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