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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 重庆将心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邹声春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接受委托之后,我认真阅读案件材料,反复推敲每一份证据,多次会见被告人。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审判组织在裁判本案时参考。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 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邹声春骗取被害人周虹、周腊梅、冯丽君共计7万余元。辩护人认为,对这7万余元案款,不能由邹声春个人承担全部责任。其理由如下: (一)被害人被骗的每一笔钱都是打入对公账户后归主犯所有。邹声春作为受雇的业务员,只按一定比例收取业绩提成:1万元业绩提成1%,2万元业绩提成2%,以此类推,14万元及其以上业绩提成14%。 (二)如果一方面认定邹声春为从犯,另一方面又要求邹声春一个人对这7万余元案款承担全部责任,这在逻辑上是自相矛盾的。本案7名被告人均为从犯,如果让他们对各自经手的诈骗金额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包括退脏),本案的主犯又该如何承担责任(包括退脏)? (三)根据本案各种因素综合考量,对这7万余元案款,邹声春个人承担20-30%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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