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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李定伟,男,汉族,生于1958年10月15日,住城口县葛城街道南大街23号1单元6-1,公民身份证号码512229195810150018。代理律师联系电话13709449106。 被告:陈勇,男,汉族,生于1973年10月5日,住重庆市市区,公民身份证号码512928197310055031。联系电话13709404001。 诉讼请求: 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900000元及利息(以19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年利率36%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还清之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4倍计算;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0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年利率36%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还清之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4倍计算。扣除已支付利息1080000元,截至起诉之日暂计利息10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2014年(本文来自大秘书网www.damishu.cn)6月26日至2015年6月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900000元(2014年(本文来自大秘书网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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