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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审计中发现问题定性、处理、处罚规范性探讨 在审计报告中要求规范审计发现问题定性、处理、处罚的依据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即审计发现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和其他重要问题的事实、定性、处理处罚意见以及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审计发现问题定性、处理、处罚是法律性、政策性、程序性很强的审计工作,要严格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合法、处罚适当”的二十字要求。 审计定性就是确定审计所查明的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问题的性质,即确定审计所查明问题是违规、违纪、违法、违反政策还是犯罪问题。定性是处理、处罚的前提和依据。审计处理是指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采取的纠正措施,包括: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上缴的财政收入;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冲转或调整有关账目;依法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审计处罚是指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采取的行政处罚、法律制裁措施、拟移送处理等,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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