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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耀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河南秦岭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河南华灵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陕西耀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与被告河南秦岭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 原告严格遵照招投标程序进行投标,中标后与原告自愿签订案涉合同,合同真实、合法、有效 (一)原告于2017年1月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竞标成为被告所有的杨砦峪矿区深部探采工程A标段,即杨砦峪矿区探建工程管理部1#、2#、3#竖井各中段(标高1660m—330m)的深部探采工程承包方。双方在2017年2月7日签订《杨砦峪矿区深部探采工程承包合同书》,约定工程承包期限为3年,上述合同经双方当事人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根据《民法典》第502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的规定,本案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本案合同约定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 (二)本案原告在招投标阶段无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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