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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助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汉族,1952年5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2195205281XXX,家住重庆市开州区厚坝镇大安村,联系电话:XXXXXX。 请求事项:请求人民法院出于人道主义关怀进行司法救助。 事实与理由:陈青伏诉朱海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0日依法作出终审判决(案号为(2021)桂05民终1571号)。因该案年代久远,缺乏证据而败诉。 2000年11月15日,我的女儿陈仕桂在其工作地广西北海市海城区的一家发廊无端死亡。2001年4月21日,北海市殡仪馆在未通知我的情况下将我女儿陈仕桂尸体火化,随即将其骨灰,视如一堆草木灰,随意抛弃。 事后,我满怀伤痛,一直上访。但是并没有任何结果。我多次求助各方予以帮助,穷尽一切办法,从未放弃过,只为女儿的死亡找寻一个真相。从知命中年到古稀老年,其间妻子也因悲伤过度离开人世,独留我一人在人世间苟延残喘。我女儿陈仕桂二十多年前逝去那几天的事情记得清清楚楚,能够详细的一一罗列。我女儿不幸逝世后,当时海城区西街派出所办案民警找来按摩店老板张裕富给我500元路费打发我回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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