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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城口县博大冶金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城口县新盛街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9750089331G,法定代表人胡希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加令,男,196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511229196807270013,住所地重庆市城口县葛城街道土城路南门口12号2单元3-2。 第三人1(原审第三人):陈辉,男,196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葛城街道腾宇中央新城2号楼10-5,公民身份证号码511228196503130014。 第三人2(原审第三人):胡西菊,女,196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修齐镇兴盛街34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2229196410070929。 第三人3(原审第三人):城口县修齐锰矿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城口县修齐镇石坊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97116228770,法定代表人胡西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2021)渝0229民初9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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