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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员: 重庆周立太(开州)律师事务所接受田勇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根据法律和事实,我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求审判员在裁决此案时予以考虑并合理采纳: 开州区人民政府和开州区人民政府文峰街道办事处,到底谁有协助办理过户登记的义务? 1. 开州区人民政府是否具有协助办理过户登记的义务 经庭审调查,涉案房屋的现权利人为开县新城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据查明,该公司现已注销,其全部股份为开州区人民政府拥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开州区人民政府由此作为本案的当事人。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开县新城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涉案房屋的出卖人,应当有义务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故在该公司注销后,其拥有全部股份的权利义务承受人开州区人民政府有义务协助办理过户登记,符合法律相关规定。 2. 开州区人民政府文峰街道办事处是否具有协助办理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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