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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人员: 重庆周立太(开州)律师事务所刘朝阳律师接受重庆市开州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指担任本案被告人李攀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查阅了案卷,会见了被告人。现根据法庭调查的情况,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现对被告人的事实和量刑情节发表意见: 被告人李攀只是起到次要作用的帮助犯。李攀并不知道秦鹏毅等人第一次叫他去接人系因为打架闹事。虽然有个别证人证言中称,李攀实施过下车打砸行为,但被告人费小秋的询问笔录中也表明李攀两次均未下车,没有打砸行为。被告人刘泉也在询问笔录中表明被告人李攀只是开车去接他,在后面打砸行为的描述中并未出现被告人李攀,因本案时隔久远,且不同被告人之间描述不一致,又没有其他有力证据能够证明李攀有打砸茶馆之举动,故辩护人认为李攀打砸行为的真实性存疑,应作有利于行为人的推定。李攀和刘丰春等人关系良好,平时多受其照顾,而且李攀所开之车也是其他被告人的。故而李攀接到电话并没有想到要去砸茶馆,而是像平时去接其他被告人一样。李攀所开的车辆,并非李攀一个人使用该车,所以车里面的管制工具也并非李攀为了去打架故意带过去的。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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