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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设立小额诉讼合议庭的可行性分析 摘要:为进一步减少案件当事人的诉累,提高小额诉讼案件审判效率,2012年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其中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他的派出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该条可视为小额诉讼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首次明确。由于我院诉讼服务中心既未对小额诉讼制度进行过研讨,也未对该制度进行过实践,因此要在我院诉讼服务中心设立小额诉讼合议庭必须首先从理论上对该制度进行明确,然后再结合我院诉讼服务中心的工作实际来探讨设立小额诉讼合议庭的可行性。 一、小额诉讼程序的概念、特征 (一)小额诉讼程序的概念 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问题,立法上并无明确的界定。一般将其分为广义与侠义两种,广义上的小额诉讼程序与一般简易程序并无严格区别,仅仅是诉讼标的额和简易程序有所不同而已,可以将之视为简易程序的再简化。侠义上的小额诉讼程序则认为小额诉讼程序作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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