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大秘书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浅谈《行政许可法》对运政机构的影响

栏目:城建环卫发布:2007-04-04浏览:2043下载273次收藏
[找材料到-大-秘-书-网-www.damishu.cn-网上服务最好的文秘资料站点]
    《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各级政府部门工作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而言,必将促进其管理
    创新和职能转变,推进行业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进程。
     一、道路运输行政许可是有限的   
    政府应当是有限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时,必须做到“管其所管,放其所放”。在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和权限上,《行政许可法》从调整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出发,规定了“三优先”原则,即在政府管理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主决定的关系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优先;在政府管理与市场竞争的关系中,市场优先;在政府管理和社会自律的关系上,社会自律优先。
    在实践中,不少运政机构喜欢用审批进行事前监管,而不擅长事后监督;行政许可不够透明,缺乏相互监督制约;习惯于发文件、下指令、搞整顿,甚至管了不该管、管不了,实际上也管不好的事务,在一定程度上防碍了市场的开放和公平竞争。
   行政许可法》规定,省人大、省政府不得设立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立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因此,对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资质、资格管理,及其前置许可项目必须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修正并执行。除了《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外,凡通过市场竞争机制能够调节,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能够自律规范,运政机构采取事后监督能够予以规范的,都要取消行政许可。即便是明确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也要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标、公开拍卖或技术检验,改变行政许可不透明的状况。
   
    二、运政管理方式必须向规则导向型转变
   
    现行的运政管理方式主要
解锁后支持完整在线阅读或下载编辑海量优质内容资源

浅谈《行政许可法》对运政机构的影响

点击下载
分享:
热门文章
    确认删除?
    回到顶部